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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公诉是公诉权中重要的一项权利,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对案件提起公诉以后,因为特定事由的出现,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而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之前,对已经提起公诉的案件决定撤回起诉并经人民法院审查后予以准许的行为。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根据司法实践中的需要都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检察机关撤回公诉的权利,由此不难看出,撤回公诉权有其存在的价值和意义,是司法实践中不可缺少的一项权利。但是,在我国,因为现行立法的缺失以及司法解释的不完善,使得撤回公诉权在实际行使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与立法本意相矛盾的现象,以至于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司法的公正和效率难以体现,为此,建立健全撤回公诉制度势在必行。本文主要研究的是检察机关撤回公诉权相关问题的探讨,文章在肯定了检察机关享有撤回公诉权的基础上,通过邱某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反映出我国检察机关在行使撤回公诉权中所存在的各种问题以及撤回公诉制度的现状及原因分析,并进一步针对问题提出完善措施。全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案情介绍。主要说明了邱某等人聚众到乡政府闹事,检察院遂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对邱某等人提起公诉,后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回起诉,经过补充侦查,以敲诈勒索罪再次向法院提起公诉,被驳回起诉后,又以发现新证据为由第三次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以邱某等人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作出无罪判决。第二部分:对案例所反映问题的分析。首先,从现行立法规定、检察院撤诉的条件方面对检察院撤诉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分析;其次,从撤回公诉的时间限制、法院对撤回公诉的审查、再起诉的条件限制、再起诉的次数限制方面对检察院撤诉行为的合理性进行分析。第三部分:对案例涉及问题的进一步探讨。主要对检察机关撤回公诉权的正当性、撤回公诉的时间规制、对撤回公诉的司法审查、对再起诉的限制、当事人权利救济方面进行理论分析,并针对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