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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和情节恶劣的追逐竞驶行为纳入刑法调整的范围。这是在立法上对醉酒驾车和飙车行为引发重大伤亡事故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回应。由于该行为由行政处罚行为“上升”为刑事犯罪行为的时间较短,且目前没有司法解释予以明确规定,各地司法机关均处于探索阶段,在定罪和量刑的把握上缺乏统一的标准,在实践中造成了一定的混乱。本文以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2011年5月1日至2012年5月30日期间办理的所有的危险驾驶案件为样本(所有案件均为醉驾类危险驾驶案件,不涉及追逐竞驶类的危险驾驶案件),对危险驾驶案件的总体情况、实践中存在的程序和实体法适用问题进行分析、梳理,提出完善建议。本文共分为三部分,基本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主要总结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危险驾驶案件的现状及特点。通过对2011年5月1日至2012年5月30日期间该地区危险驾驶案件相关数据的分析,简要总结该地区的总体概况,初步归纳出该地区各月份危险驾驶案件的数量、查获原因、犯罪主体的职业情况、发案地点、适用强制措施类型和判决结果情况,为剖析在程序适用上和实体适用上存在的问题和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奠定坚实的基础。第二部分:对于危险驾驶案件的处理,因为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和审判参考作为指导,作为基层检察院在实际办案过程中遇到了程序和实体适用上的问题。在程序上,对于强制措施,执行部门偏爱适用拘役,对于取保候审适用极少;醉酒标准适用上较为机械,不敢也不能适用其他辅助手段,对于嫌疑人醉酒证据的收集存在一定问题;在实体适用上,与刑法第13条存在矛盾之处,与交通肇事罪存在竞合关系,在实践中如何把握自首、隔夜醉驾和机动车认定标准的问题,被害人权利保障及判决结果采取的标准和最后判决的结果等。第三部分:笔者对应危险驾驶案件存在的程序和实体适用上的问题,就如何完善危险驾驶罪的司法操作提出若干建议和措施,包括主动加大查处力度,建立查处犯罪的常态化机制;从立法和司法解释角度增加醉驾入刑的情节限制,进一步规范醉驾案件的查处程序;统一量刑情节,重视缓刑的适用;制定实施细则,将毒驾、吸食影响神经系统药品后的药驾等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的实施细则;重视树立社会政策优先,在打击醉驾的同时重视社会其他配套制度的建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