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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合作协议是政府间以自由合意为基础的,以有效地克服了行政区划壁垒实现区域环境联动治理为目的的契约型环境治理工具。随着跨区域环境污染的不断加深、跨区域环境治理的难度不断加大,政府间环境合作协议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然而,由于政府间环境合作协议兴起较晚等原因,致使这一区域环境治理工具问题重重,如政府间环境合作协议关键内容的缺失、条款设置操作性不强,政府间环境合作协议效力等级太低,产生程序不完整、不民主,运作机制不合理等。另外,学界对政府间环境合作的研究十分不足,仅有的几位学者侧重从行政法和行政规制的角度对政府间环境合作协议进行研究,本文笔者基于行政法学中的契约理论和公共管理学中的公共治理理论,采用文献分析法,对我国政府间环境合作协议的内容条款、法律效力、产生程序、运作机制的现状进行了分析,从而找到我国区域政府环境合作协议对应的问题,并提出对策。 第一部分,绪论。首先阐述论文选题的背景、研究意义、核心概念;然后描述与该选题相关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并对论文的研究思路与方法、主要研究内容与可能创新点等问题进行重点说明。 第二部分,珠三角政府间环境协议的现状研究。这一部分应用样本分析方法,对珠三角政府间环境协议的种类、内容条款、效力状况、产生程序、运作机制的现状进行客观描述。 第三部分,珠三角政府间环境协议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分析。珠三角政府间的环境协议存在内容条款不完整、不科学,效力不足、约束范围有限,产生程序不民主、不规范,履行机构职能不清、机构人员构成单一、冲突解决机制单调。这些问题的原因归纳为:我国政府间环境协议起步晚,我国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压力型体制的影响以及地方政府间的权力让渡不足。 第四部分,国外政府间环境协议的经验借鉴。这一部分分析了国外环境协议的内容条款,效力状况,产生程序和运作机制,发现国外政府间环境协议内容完善、科学,具有效力等级较高,程序民主规范,履行机构职权清晰,机构存在多方参与、纠纷解决机制多样化。 第五部分,完善我国政府间环境合作协议的对策建议。这一部分是文章的重中之重。笔者提出完善政府间环境合作协议的内容,完善政府间环境行政协议效力,完善政府间环境协议的程序,完善政府间环境协议的运作机制等具体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