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政府职能的不断转化,政府治理的公共性职能日益显现出来。伴随着服务型政府的逐步发展,一些在实践中新型的运作方式便应运而生,行政约谈便是对行政指导运作方式的进一步跨越。行政约谈作为一种新兴的柔性执法方式,在实践中已经遍及于多种主导行业。但是理论的研究却不能跟上实践发展的脚步,并且对行政约谈的法律属性仍难以有一个清晰的界定,也难以达成统一的意见。此外,现有的各类文件规定的混乱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制度发展在实践中面临更多的窘境。笔者试图结合实践发展和现有文本对行政约谈进行定义,将行政约谈界定为不具有强制力的一种独立的行政事实行为,在此基础上展开对行政约谈的进一步论述。本文主要通过以下几个部分来论述行政约谈这一制度:第一部分是通过对实践中一个具体的行政约谈的事例的处理过程进行分析,从而引发了笔者对理论中行政约谈制度的反思,在对理论进行分析时发现了行政约谈制度的不完善之处并据此展开后续理论的陈述。第二部分描述了行政约谈的基本理论,首先界定了研究对象的基本概念,并经过综合分析后明晰了本文的研究对象仅限定于外部行政约谈。其次,笔者将行政约谈的适用范围限定于行为即将违法或处于轻微违法的状态。再次,将行政约谈与理论上相似概念-行政指导作了区分,将行政约谈与实践中界限不清晰的行政处罚作了区分。第三部分通过展示了学界对行政约谈法律属性的不同观点,并对此展开分析后探究了行政约谈的法律属性,最后表明笔者坚持的观点-行政约谈是一种独立的、非强制性的行政事实行为。第四部分通过北大法宝进行检索,发现行政约谈在立法层面的现状表现为大部分关于行政约谈的立法都是以地方性文件规定的,中央层面的立法文件特别少。此外,以税务领域、价格领域、环保领域、食品安全领域为代表介绍了行政约谈在实践层面的研究现状并提出了现在行政约谈在立法层面和实际运作方面所存在的问题。第五部分试图勾勒了规范行政约谈的最重要的几点对策,从规范行政约谈立法方面具体提出了两方面对策,从规范行政约谈实际运作方面提出了三方面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