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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提出推广街区制旨在解决城市交通拥堵、社会阶层隔离等制约城市发展的突出矛盾,符合现代城市发展理念。新建小区推行街区制阻力较小,但对于已经建成的封闭小区则困难重重。推行街区制改革使得小区内部道路、绿地等设施公共化,与我国《物权法》第73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等属于业主共有的法律规定相矛盾;且街区制改革涉及众多业主利益,推行“街区制”必须寻求正当的法律基础,遵循法律程序,严格依法实施。因此为封闭小区街区制改革探索可行的法律实现路径势在必行。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街区制改革面临的问题。封闭小区推行街区制改革体现的公共利益与业主私人利益存在冲突;同时推行街区制改革的政策与现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存在抵牾,街区制改革中必须妥善解决上述问题。第二部分为街区制改革可依凭的法律路径及缺陷。我国现行法律为街区制改革可提供的解决路径有相邻关系制度、地役权制度、征收制度,这三种法律路径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并不能圆满的解决街区制改革中的问题,亟需探索新的解决路径。第三部分为公共地役权的域外法考察与借鉴。通过对俄罗斯法、法国法、美国法上公共地役权的考察,发现街区制改革中运用公共地役权制度具有保护私权、限制公权力滥用、易于实现公益目的等优势。通过对域外法的考察,同时结合我国街区制改革实际,本文提出我国街区制改革中引入公共地役权必须注重契约自由精神、注重补偿公平、且必须法定公共地役权的设立与运用等,防止权力的滥用。第四部分为街区制改革中公共地役权制度引入的正当性。该部分从街区制改革中私权限制的法理依据、公共地役权引入的现实可行性、公共地役权引入的价值优势三方面对街区制改革中公共地役权制度引入的正当性予以论证。第五部分为街区制改革中公共地役权制度的构建。首先公共地役权的设定必须遵循合法限制原则、合理限制原则及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其次为实现街区制改革之目的,笔者认为应在《物权法》“地役权”这章中对公共地役权制度作总括性规定,概括规定公共地役权的设立条件、设立程序和补偿原则等,以统领各特别法,在《城乡规划法》或者《土地管理法》中对街区制改革中的公共地役权制度作出详细规定。最后笔者从街区制改革中公共地役权的设定、公共地役权合同、登记、补偿、终止与救济等方面作出具体制度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