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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首先通过对创业板市场发展历史的介绍,总结出创业板市场的典型特征;之后借助于经济学、法学的比较分析方法为创业板市场的法律监管提供理论上的依据;在对具有代表性的海外创业板市场就市场监管法律制度进行对比分析之后,归纳出对我国创业板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的启示;在对我国创业板市场的运行模式、市场定位进行分析后,总结出我国创业板市场法律监管存在的问题;最后笔者以经济法平衡理念为指引,借助于具体的法律原则,对我国创业板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议。本文正文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创业板市场法律监管的一般理论。创业板市场是一个与主板市场相对应的概念,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创业板市场成为推动高科技、成长型的中小企业快速发展的重要市场。但是与主板相比由于创业板市场具有上市门槛低、市场风险高等特点,导致对其的法律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第二部分:中外创业板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的比较分析。美国NASDAQ市场、英国AIM市场和香港创业板市场作为创业板市场的典型代表,通过对其法律监管方面成熟经验的分析,结合目前我国创业板市场监管现状与存在的问题,为我国创业板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借鉴。第三部分:我国创业板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我国创业板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是基于不同监管目标之间的冲突而产生的。经济法以平衡理念为指引,通过对不同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和权利进行均衡,促进创业板市场准入、市场交易以及市场退出制度的完善,逐步构建具有我国特色的创业板市场监管法律制度,从而推动我国创业板市场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