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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水风险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威胁正呈逐年上升之势,但洪水保险却呈逐年下降之势。对洪水风险缺乏有效的风险保障方式,形成了我国社会经济保险体系的一大缺口。研究和探讨如何以有效的方式承保洪水风险,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本论文从四个方面对洪水保险问题展开分析。 第一,确定洪水的概念以及洪水风险在社会风险保险体系中的地位。本文认为,洪水应当被定义为由自然原因造成的巨量的水及其伴随物在短时间内大面积地出现在通常无水的地区。造成洪水的主要原因有江河泛滥、风暴潮、海啸、崩堤、暴洪、冰凌、泥石流、火山泥流、地下水位上升以及陨石的影响等等。社会的风险保障体系应当对威胁社会发展的各种风险设立全面的保障措施。社会主体所面临的风险分为人身风险和财物风险。在人身风险中,又分为以个别方式出现的风险和以规律性方式出现的风险;在财物风险中,分为人们普遍面临但个别性出现的风险,个别面临且个别出现的风险,以及普遍面临且普遍出现的风险。在中国目前的社会经济保险体系中,只有对财产风险中最后一种普遍面临且普遍出现的风险缺乏保障,从而形成了一个社会风险保障的巨大缺口。而对洪水风险的承保则恰恰处于这一缺口之中。这种风险保障缺口的存在,将对国民经济的平衡发展构成严重的威胁。 第二,分析商业性保险公司承保洪水风险的主要障碍。本文认为,从商业角度承保洪水风险的主要障碍,是该风险缺乏共同性、可评估性和经济可行性。在中国,洪水发生的过于频繁,也是商业承保洪水风险的重要障碍。因此,只有在克服这些障碍的前提下,洪水风险才是一种可以以商业方式来承保的风险。本文从理论上探讨了克服这些障碍的各种可能方式。 第三,总结各国对洪水风险的经营方式及其结果。本文将国外的洪水保险概括为三种基本模式。其一是以美国和瑞士为代表的政府洪水保险计划模式;其二是以英国、西班牙、法国和巴西为代表的一揽子保单模式;其三是以德国和印度尼西亚为代表的扩展险模式。 第四,在对中国洪水保险的各种方案进行分析评价的基础上,提出并论证作者本人关于在中国开展洪水保险的方案。目前,人们提出的在中国开展洪水保险的建议,大体可以概括为四种方案:(1)在洪灾流域实施洪水强制保险:(2)将洪水保险作为财产保险的强制附加险;(3)在行洪区和滞洪区内开办洪水保险;(4)由水利、防汛部门和保险公司共保洪水风险。 本文提出,在中国开展洪水保险,应当遵循四项基本原则:(1)必须有利于调动各方面防洪抗洪的积极性;(2)必须具有经济上的可行性;(3)必须使投保人能够接受;(4)必须遵循保险法规定的保险自愿和保费公平的原则。根据这些原则,作者认为,在中国,洪水保险既不能作为纯粹的商业保险,也不能完全作为政策性保险。应当将其作为以商业方式承保的政策性保险,或由国家的政策和法规支持的商业性保险。本文提出,中国的洪水保险,应当由商业保险公司作为直接承保人、由国家专门的洪水保险公司作为再保险承保人、作为财产险的强制附加险、按洪水的风险程度实施等级费率并规定一定的免赔额。 本文所得出的结论是:经过限制的洪水风险可以成为商业保险的承保对象,但商业性洪水保险的经济可行性前提,是国家以再保险的方式给以支持,并且将洪水保险规定为财产保险的强制附加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