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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2006年施行的新《公司法》有两大亮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和一人公司制度。这两项制度的规定,实现了我国公司法立法上的历史性飞跃,尤其是一人公司合法地位的确立,使我国对一人公司的研究从理论走向实践。然而,独立人格制度的缺陷和一人公司的特点,使得一人公司股东更容易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或相关利益群体的利益。我国现行《公司法》仅有两个条文规定一人公司人格否认问题,而且规定过于抽象、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适用困难和争议。因此,在参考借鉴外国一人公司人格否认的研究结果和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具体司法实践,发展和完善我国的一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一人公司及公司人格否认基础理论,从一人公司的概念和类型分析入手,论述一人公司的基本特征,如股东的唯一性,公司人格的独立性,股东责任的有限性等;而后分析了公司独立人格制度的价值及其局限性,其局限性表现在该制度对债权人的保护不足,为股东谋取利益创造条件,容易成为滥用目的的工具,进而论述公司人格否认理论的价值并指出,公司人格否认理论是公司独立人格制度的有益补充。第二部分是对国外一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比较考察。通过对英美两国的对比,提出在新世纪的今天,公司独立人格正从绝对走向相对,应该怀着更加务实开明的态度对待和使用公司人格;通过对德国、瑞士、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的考察,提出在借鉴沿用英美法系国家的相关措施时应当结合本国的司法实践和环境,慎重适用公司人格否认理论。第三部分检视我国目前一人公司人格否认的情况。分析我国一人公司适用人格否认理论的条件,如主体要件、行为要件、结果要件和主观过错。而后针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具体司法实践,指出我国一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存在的问题,如因法律规定过于抽象造成司法实践中适用困难,法官裁判案件时容易主观臆断,错误裁判;人格否认适用范围偏窄,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更难以应对日后本领域内有增无减的经济性问题。第四部分根据目前我国一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反向否认一人公司独立地位等方面展开讨论。首先,建议以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一人公司人格否认的情形和举证责任的分配,以此解决因法律规定过于原则而导致的适用困难的问题;其次,本文还讨论我国一人公司制度中一个特殊的问题—反向否认一人公司,对内部反向否认、外部反向否认进行可行性分析,最后提出自己的建议:确立外部反向否认一人公司而禁止内部反向否认一人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