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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的制定离不开立宪理念的指导。战后宪法发展出现立宪经济化的趋势,这在多国宪法中都有所体现,人们对此多给予积极评价,我国不同时期的宪法也一直体现了经济立宪理念的更新。一个国家的宪法理念在这个国家的立宪、行宪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宪法是近代市场经济的产物。我国传统的宪法理念是建立在计划经济基础上的,符合计划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有其历史的合理性。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传统的经济立宪理念已经不适应新时期经济发展的要求。我国现行宪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又成为我国宪法发展的促进力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国际经济的一体化,必然要求宪法做出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以体现新的内容和客观要求,更好地发挥其对市场经济的保障作用。本文认为,经济发展与立宪理念存在着相互适应、相互依存的辨证关系,传统的经济立宪理念已不适应新时期经济发展的要求。因而在经济政策制定过程中,应重视立宪理念的指导作用。最后,文章提出促进经济发展,进行经济立宪理念更新的若干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