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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和我国入世后经济的强劲增长,对外贸易活动日益频繁。我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加入WTO,注定了她应在世界贸易舞台上扮演重要角色。而作为国际贸易中最传统、最重要的货物贸易,因为其往往要经过长途运输,其中有可能遇到各种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及其他外来风险,由此产生了国际货物贸易中的风险问题。但是,由于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诸多差异,各国关于货物贸易方面的法律亦存在重大差别,尤其是在关于货物风险承担的问题上存在不同的立法体例,这就不可避免地在实践中产生冲突和矛盾。为了促进和便利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主要借鉴了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销售合同公约》)关于货物风险转移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了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转移的基本原则,并对某些特殊情况下货物的风险转移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作为风险转移基本原则的特别规定优先适用,从而实现了对货物风险转移问题的法律调整。本文力图通过各国以及国际公约、《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2000通则》)对货物风险转移立法的比较,从中归纳出有关货物风险转移规定的异同,并进一步探讨货物风险承担制度与相关法律制度的联系与区别,指出《合同法》所存在的问题,以期能对我国《合同法》货物风险转移条款的完善提供一点建议。本文除引言部分外从四部分进行论述: 第一部分“风险及风险转移的概述”。首先,对风险和风险转移作出界定。本文所指国际货物贸易的风险转移,是仅对货物贸易而言,且货物的范围是特定的,它应具有有形、可移动的特征。同样,风险的内涵在本文中仅限于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所造成的损失,且不包括因汇率、价格、国际结算等因素所产生的风险。同时,风险的承担主体限于买卖双方当事人。 第二部分“货物风险转移的原则及评析”。该部分主要讨论了目前有关货物风险转移的三个原则,即合同成立时风险转移原则、物主承担风险原则和交付主义原则,通过对这些原则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适用情况进行评价,并得出结论。 第三部分“货物风险转移的法律适用之比较研究”。该部分从买卖合同涉及运输、路货买卖、违约及其它情况四个方面对风险转移问题进行了比较研究,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