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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发现是侦查机关在刑事案件立案之前依法通过一定的程序和途径获取有关犯罪行为已经发生的事实,并以此为基础展开调查,发掘犯罪事实材料,揭露犯罪的一种行为。仅从术语的角度看,法律上似乎没有“犯罪发现”这一称谓,学术界也没有此类提法。但我们研究可以发现,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司法机关在打击犯罪的程序上是分阶段的。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五个阶段,其中立案是刑事诉讼程序的起始阶段。但是,立案有其标准,即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所以,要启动刑事诉讼程序,侦查机关需要根据线索获取犯罪信息,查明犯罪事实发生,这也就是犯罪发现行为。当然,各位学者对犯罪行为发生后到立案之前侦查机关的行为文字表述各有千秋,但笔者认为用“犯罪发现”一词表述更为贴切。现阶段我国侦查机关在犯罪发现上存在诸多问题,严重影响了侦查机关犯罪发现能力的提高,影响了及时打击犯罪,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保护改革开放成果的目标的实现。针对现状,探求原因,对现阶段侦查机关的犯罪发现进行改革和完善,在转型时期的我国显得非常必要,基于以上考虑,文章决定对我国犯罪发现进行初步研究。
除引言、结语外,本文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犯罪发现界说。该部分对犯罪发现的内涵、特征、与刑事立案的关系、研究犯罪发现的意义等作了较为系统的考察,以期对犯罪发现有一总体上的把握。
第二部分:我国犯罪发现的现状。主要介绍并分析我国现阶段犯罪发现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犯罪黑数高居不下,公众参与意识淡薄,侦查权分散导致效率不高,以罚代刑现象严重、刑讯逼供和打击报复现象严重、匿名举报存在缺陷以及犯罪发现不及时的情况严重。
第三部分:我国犯罪发现能力不足的原因分析。侧重于对侦查机关犯罪发现能力不高的各种原因进行评析,主要包括:刑事立法的先天不足;传统历史文化的影响;社会转型时期影响、司法体制存在缺陷和侦查机关队伍建设方面的缺陷等。
第四部分:提高我国犯罪发现能力的若干对策,提出了建立特殊身份人群犯罪报告制度、完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工作、改进和强化媒体监督、加强侦查机关的队伍建设、增加侦查机关的职权,改进和完善举报制度以及加强对证人、被害人的保护等系列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