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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作为一切社会经济活动的基础,在现代市场交易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伴随着商品交换活动的高度发展,信用的内涵得到不断的丰富与完善,并发展成为一种独立的权利,即信用权。与此同时,侵害民事主体信用权的现象也越来越频繁,损害了市场交易秩序和安全,影响了人们对经济发展的信心,严重制约了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然而,对于如何保护民事主体的信用权,规范市场交易秩序,保障市场安全,从我国已有的有关信用权的研究成果以及立法情况来看,保护信用权处于起步阶段,理论上缺乏系统的研究,立法上也并未直接规定保护信用权。这使得实际生活中侵害信用权的行为无法得到有效的规制,民事主体的信用权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因此,本文以侵害信用权的民事救济制度为研究对象。在对信用权的基本概念加以辨析的基础上明确信用权的基本内涵,进而从侵害信用权的立法模式选择,侵害信用权的责任构成和侵害信用权的损害赔偿责任以及责任免除三个方面系统构建侵害信用权的民事救济制度。全文主要采用了归纳分析、比较分析以及适当的案例分析等研究方法。首先,结合信用权的自身特征以及对信用权性质的已有研究成果,明确信用权的性质。其次,借鉴国内外的两种立法模式(直接立法救济模式和间接立法救济模式),结合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对我国信用权的立法救济模式作出选择并对具体内容作出安排。再次,结合信用权的自身特征,从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方面具体分析实际生活中如何认定侵害信用权,探讨侵害信用权的责任构成要件。最后,明确侵害信用权主要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研究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的具体内容。同时,在特殊情形下,允许行为人免于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通过以上研究,本文系统构建了侵害信用权的民事救济制度,希望能够有效地规制实际生活中侵害信用权行为,更好地保护民事主体的信用权。当然,本文还有不足之处,有待于进一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