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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诈骗犯罪是一种社会危害性严重的犯罪,具有涉案标的大,团伙作案多,作案手段智能化的特点。分析票据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有利于加深对票据诈骗罪的科学认识;研究票据诈骗罪的司法认定,有利于正确适用刑罚,做到在实践中准确打击犯罪,不纵不枉。 票据诈骗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是票据交易秩序,次要客体是他人财产权。对票据诈骗罪主要客体的认识是理解票据诈骗犯罪的核心。票据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有票据诈骗行为,被害人因为票据诈骗行为而陷入错误认识,基于该错误认识被害人向行为人给付利益,这三个环节有这前后相继的逻辑顺序。其中对票据诈骗行为的认识必须结合票据诈骗罪的客体来认识,否则,在实践中就可能扩大打击面。票据阼骗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主观上是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票据诈骗罪的主体没有特别限制,但实践中很少有金融机构从事票据诈骗活动的。 关于票据诈骗罪的司法认定,实践中要注意的问题是,刑法上的许多概念和票据法上的概念是有差异的。如刑法上的“伪造”与票据法上的“伪造”就有很大的差别。刑法194条所说的伪造的票据属于广义的伪造。既包括制造假票据,也包括伪造签章;而“变造”则是指签章以外的事项的变造,如果变造的是签章,则构成票据的伪造。作废的票据包括无效的票据、失效的票据以及被宣布作废的票据。冒用他人票据则是指非票据权利人冒充票据权利人行使票据权利。签发空头支票以及与银行预留印鉴不一致的支票要注意的问题空头支票的认定时间问题。空头支票的认定时间是付款时而不是出票时,这是支票本身的特点决定的,在实践中尤其要引起注意。票据诈骗罪是结果犯而不是行为犯,在实践要注意票据许骗罪与其他诈骗犯罪的竞合问题,在此情况下,应按照刑法的竞合原理处理。 总之,票据诈骗罪有许多特殊性,这种特殊性在多数情况下是源于票据木身的特殊性。只有准确地把握票据的特征,刁‘能正确认识票据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在司法实践中做到准确的司法认定和刑罚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