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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探开发海洋石油已经成为许多国家获取石油能源的重要途径,但是其所带来的油污风险也在不断加大。2010年墨西哥湾溢油事故和2011年渤海湾溢油事故造成的巨大损害后果引起了人们广泛的关注。值得比较的是,同样是造成了灾难性后果,美国依托1990年油污法和较为完善的法律救济体系,迅速地控制风险并对沿岸居民和海洋生态环境进行及时有效的赔偿;中国缺乏专门的石油污染法律,从应急机制到损害赔偿体系落后残缺,造成了企业污染、政府和居民埋单的后果。国际立法中,虽然没有专门针对海上石油开发溢油污染法律救济的生效的国际条约,但是较为成熟的船舶污染法律救济体系可以为海上开发溢油污染法律救济提供借鉴。各国国内立法中,只有美国1990年油污法明确将海上石油开发中的油污问题纳入到法律规制中,建立起成熟完备的海上石油开发污染损害法律救济体系,成为宝贵的研究窗口。本文旨在对海上石油开发溢油污染法律救济机制进行研究。渤海湾溢油事故暴露了中国海上石油开发环境污染法律救济机制存在的体系不完善、规定不清晰等诸多问题。中国需要总结渤海湾溢油事故教训,在借鉴国际立法和美国油污法的基础上建立起包括油污侵权损害赔偿法律机制(严格责任、赔偿范围、赔偿责任限制等制度)、强制保险与直接诉讼制度、油污损害基金制度以及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等制度在内的完善的救济体系和日常监管体系。本文共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渤海湾溢油事故后各方所采取的应急措施和法律救济措施进行分析和评价,提出事故所反映出的中国海上石油开发污染法律救济存在的问题。第二部分评价墨西哥湾溢油事故后BP公司与美国政府一系列应对措施,分析美国海上石油开发环境污染法律救济体系,为中国海上石油开发环境污染法律救济体系的构建提供借鉴。第三部分对国际海上石油开发环境污染法律救济机制的立法现状进行分析,指出哪些成果可为中国立法所吸收,并针对不足提出改进意见。第四部分提出应尽快构建中国海上石油开发环境污染法律救济体系、完善中国海上石油开发环境污染风险防范和监管机制的建议,降低海上石油开发污染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污染对自然生态、人身和财产的损害,确保污染事故发生后责任方能够及时、充分地对自然生态和受害人的损害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