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年刑法新设立的罪名,它脱胎于贪污罪。由于两者在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主观故意方面都有相似的地方,因此理论界有关两者的区分可谓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且未能完全区分两者。文中通过对一个典型案例的分析来对比两罪,进行全面的区分。全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第一节为案情介绍,通过案情引出该案的两个主要争议:一是防雷中心以中心工作人员为法人成立了三个私营公司,并且利用职务便利谋取巨额经济利益,该利益是否属于国有资产;二是防雷中心以业绩奖励方式给领导干部多分和只分给少数人是属于共同贪污还是私分国有资产。第二节为案件焦点及分歧意见,列出了控辩双方对于该案的观点和分歧:控方认为张某为谋取私利,利用职权便利,伙同其他人制订的所谓业绩管理规定只让其单位部分成员获利,且其个人所得数额远高于其他人所得数额,是掩盖其侵吞公款行为的手段,张某和其他人构成共同贪污。而辩方则认为张某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理由是通过对张某以及张某单位其他领导及员工调查取证,可以知道防雷中心这种套取公款的行为对内基本上是公开的,甚至是默认的行为。而该行为的目的就是在于为全中心员工谋取福利,而不是占为己有,所以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第二部分是法理分析,通过对贪污罪和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进行分析比较。并对司法实践中的难点,共同贪污和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进行了辨析,明确二者的差别。第三部分是私分国有资产罪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分析。通过法理分析可以发现私分国有资产罪在立法过程中,因为各种原因,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对这些缺陷进行了分析。最后基于上述问题分析提出一些立法建议,对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立法完善:一是将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体改为自然人;二是完善关于国有资产的法律法规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