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俄船舶燃油污染责任保险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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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形势下,我国提出了“一带一路”的战略发展构想,新丝路北线计划则涉及到我国与俄罗斯以及西北欧之间的海上船舶货物运输贸易需求,同时随着全球气候的变化,北极地区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本文从未来我国商船在北极东北航道尤其是是以俄罗斯北方海航道为主要航线中的航行谈起,引出俄罗斯国内法上对于船舶燃油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相关规定。并以此为切入点,力争重点通过对中俄国内法上关于船舶燃油污染责任保险的具体法律制度设计进行对比,并对俄罗斯国内法上的船舶燃油污染责任保险相关法律规定进行阐述和了解,为未来我国商船在北方海航道的通航事先作一个制度上的介绍和知识储备,以有效应对未来我国商船在该航道有可能发生的船舶燃油污染损害赔偿以及保险法律争议等问题。全文共分为七部分,首先在绪论部分重点阐述了本文的写作背景和研究价值,以北方海航道对于未来我国商船远洋运输的重要性,引出下文进行中俄船舶燃油污染责任保险法律制度比较的意义。第一章主要是对船舶燃油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概念界定,以及对中俄国内法上关于该制度的法律规定背景进行介绍。第二章到第五章则通过将俄罗斯国内法与我国国内法上的船舶燃油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相关内容进行比较,其中具体包括对船舶燃油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主体即船东互保协会法律地位的比较,船舶燃油污染风险变更制度的比较,污染损害第三人直接诉讼制度的比较以及船舶燃油污染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比较。第六章则结合近年来我国沿海海域船舶燃油污染损害赔偿的实际状况和严峻现实问题,思考并讨论完善我国船舶燃油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具体措施。通过对中俄国内法律制度进行比较的方式,发现并反思目前我国国内法中船舶燃油污染责任保险法律制度在制度设计上所存在的不足之处,其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船东互保协会作为承保主体的法律地位界定不明,船舶燃油污染风险变更因果关系区分不清,缺乏对于燃油污染损害第三人行使直接诉讼权的配套规定,以及船舶燃油污染损害赔偿责任限额偏低等。本文针对国内船舶燃油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所存在的不足,并以俄罗斯国内法上船舶燃油污染责任保险具体法律制度规定为参考,针对每一项制度当中所存在的问题,重点探讨其完善措施,如建议在保险法和海商法中对船东互保协会进行重新界定,明确风险变更的因果关系,提高船舶燃油污染损害赔偿责任限额等,力求不断完善已在国内初步建立起的船舶燃油污染责任保险法律制度,为船舶燃油污染责任保险界和船舶航运实务界提供点滴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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