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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的诉讼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现行《公司法》对于股权继承纠纷并没有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公司法》涉及股权继承的立法过于粗放,又缺乏配套的司法解释和相关法规,导致法官判案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适用。现实中一方面,中国人的传统忌讳谈及死亡,股东不愿在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涉及继承问题。另一方面,章程本应体现公司的个性,但大多数有限责任公司章程采用的是工商局提供的范本,而章程范本是没有关于股权继承事项的。这导致了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中规定股权继承事项的寥寥无几。当发生继承事实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往往不愿继承人获得股东资格。这是我国股权继承案件逐年上升的主要原因。本文试图通过案例分析、立法考察、和比较研究等方法,对现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制度提出完善意见,以促进有限责任公司长期运营和发展。第一部分概述了股权继承的基本理论。股权是一种新的的独立的民事权利。它与传统物权、债权和成员权有很大区别。它是一种包含财产权和非财产权的综合权利。股东资格继承不能涵盖股权的财产性方面,为了防止误解和争议,在立法中不如直接使用股权继承。第二部分将着重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的现状进行分析。本文首先梳理了近五年有限责任公司来股权继承案件的裁判文书,并对案件的总体概况进行了分析。其次,分析了司法审判中股权继承案件的疑难问题,并对股权继承案件的疑难问题的提出了自己的观点。第三部分探讨我国及域外关于股权继承的立法。首先,概述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股权继承制度,分析了两大法系在继承制度上的区别。其次,介绍和分析了中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制度的立法现状、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在股权继承中的作用和《公司法》关于股权继承问题存在的不足。第四部分对股权继承问题提出了一些解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