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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税制作为处理政府间财权财力分配模式的一种基本财政体制,是一种在合理划分各级政府事权和支出范围的基础上,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将税收按照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并且设置相应的税收征管机构和建立科学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进而对中央与地方的收入关系进行合理分配的制度安排。我国现行的分税制始于1994的分税制改革。但当时公共财政理念刚刚引入,未形成理论共识,未对分税制的制度设计与安排起到基础作用。因此,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现行分税制中与公共财政理念内在目标要求不相容的问题与矛盾日益凸显。 公共财政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进行的政府收支活动模式或财政运行机制模式。根据公共财政理论,公共产品的受益范围具有层次性,并且不同层次的公共产品由相应层次的政府进行提供会更有效率。然而要保障各级政府对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提供,必须赋予其相应的财权。所以有必要将财权在各级政府之间进行划分。而财权的核心是税权,所以分税制就成为公共财政体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必然选择。但是我国的分税制并非建立在公共财政理念的基础上,从而使得分税制的制度基础不够稳固:政府职能定位不明确;各级政府间的事权划分不清晰;财政层级过多,不符合分税制的内在目标要求;与分税制相关的立法不到位等。正是由于制度基础不稳固,使我国分税制的具体制度设计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税种划分不科学;税收征管模式不合理;地方税收体系不健全;转移支付制度不规范等。 因此,本文从公共财政理念出发,首先对于分税制相关的理论进行分析,找到我国分税制进一步改革的理论依据;然后具体分析了我国现行分税制所存在的问题,通过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分税制改革的经验,给出了基于公共财政视角的分税制进一步改革的思路:通过明确界定政府职能、合理划分各级政府间的事权、推进财政层级的“扁平化”改革以及加快相关的立法进程等措施进一步巩固分税制设计的制度基础,然后通过科学划分税种,改革征管机构设置,建立健全地方税系以及建立科学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等改革进一步完善我国分税制的具体制度设计。 本文选题的意义在于,从公共财政的视角出发,重新审视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我国分税制的制度安排与设计中所存在的与公共财政理念不相适应的问题,找到我国分税制未来改革的方向,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公共财政框架下的分税财政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