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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对波斯纳法律经济学一些根本性问题的深入研究,还在很大程度上是空白,本文尝试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研究波斯纳法律经济学的资本逻辑,即剩余价值最大化逻辑。
从波斯纳法律经济学的理论基础看,理性假定是其资本逻辑的微观起点,效率标准是其资本逻辑的系统贯彻。理性假定的实质是资本理性,其扩张冲动要求占领市场和非市场领域的全部法律空间。效率虽有财富和福利双重意义,但其福利意义受制于市场原则;波斯纳名之为“财富最大化”的“卡尔多·希克斯效率”,福利意义更弱。波斯纳涉及的效率侧面主要是配置效率,其次是组织效率,少量涉及技术效率,极少考虑宏观效率。依据马克思的效率观,波斯纳效率标准的实质是社会总量资本的理想状态,即剩余价值最大化。
从波斯纳法律经济学的理论主体——财富最大化法学看,“财富最大化”是科斯的“产值最大化”在理论形式上的精致化。实证的财富最大化法学具有双重性,该双重性来源于该理论背后的资本逻辑。规范的财富最大化法学经历了一个从基础主义到实用主义的过程,前者是资本精神在法学领域的最强音;后者是现实法律活动复杂性的理论反映,本质上体现了法律和法学应不断适应资本统治新特点的要求。通过分析可以看出,实用主义是波斯纳整个财富最大化法学体系的指导哲学,资本逻辑则是该法学体系的本质逻辑。
从理论比较看,波斯纳的“财富最大化”对“校正正义”平等和均衡观念的颠覆,是资本逻辑冲破传统正义观束缚的要求;波斯纳对当代道德和法律理论的批判,实质是法律的资本逻辑对其他道德逻辑的批判;波斯纳法律经济学的普适性理性假定、财富最大化取向和经济学逻辑的统一性,与德沃金法律道德论的普适性权利命题、原则至上观和道德整体性追求,形成鲜明对比,前者代表垄断资产阶级的根本利益,因此关注资本权力,凸显资本逻辑,后者则试图以权利、原则等道德规范对资本权力施加约束。
总之,波斯纳法律经济学是资本逻辑的展开,是资本的意识形态;从本质上看,它与劳动和社会主义是根本对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