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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是我国特有的不动产用益物权制度。该制度直接关系到我国9亿农民的立身之本,且关系到农村经济的繁荣和稳定,理应受到立法和学理研究的足够重视。但实际情况是,有关宅基地使用权的立法资源严重匮乏,且在学理上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特征、立法走行的探讨和对现行制度的反思也存在相当的欠缺。基于此,本文试对宅基地使用权的部分理论和现实问题进行了研究。 除引言外,本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宅基地使用权概论,第二部分是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属性和特征,第三部分是宅基地使用权制度论。 在第一部分里,首先研究了宅基地的概念和范围。本文以为,宅基地的概念应采狭义,特指农村居民取得的用以建造房屋以供居住的集体所有土地;宅基地的范围除了居住及附属用房用地外,还应该包括庭院用地。 其次探讨了宅基地使用权的定义和种类。通过比较宅基地使用权的三个代表性的定义,本文认为宅基地使用权的定义应该是:农民在依法取得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上建筑房屋并居住使用的权利。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种类,笔者以为,从历史的角度看,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分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城镇居民宅基地使用权,但是,1998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宅基地使用权已经是专指村民宅基地使用权了。 本部分最后还探讨了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历史沿革和宅基地使用权在当前农村经济条件下存在的必要性。 第二部分研究了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属性和特征。在探讨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属性之前,笔者首先将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权、地上权、地役权、居住权分别进行了比较,进而认为:宅基地使用权和这四种用益物权是有明显差异的,不能将宅基地使用权和其中任何一种用益物权相混同。 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性质。本文认为,宅基地使用权首先是一项独立的财产权。它不仅在法律上具备权利的构成要素,而且实践中,也是被农民当作“家产”看待的。其次,宅基地使用权还是一种不动产物权。它符合物权的特征,且在世界各国的民法或财产法中,土地使用权又都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