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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纵向价格垄断行为已经屡见不鲜。2013年的3月,国家发改委的一则罚单震惊了整个法律界,引发了我们对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法律规制的重新思考。纵向价格垄断协议作为垄断协议的一种,美国、欧盟等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在规制纵向价格垄断协议上有一套较为成熟完善的法律体系,它们对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立法态度是趋于一致的,但它们在具体规制的内容上存在各自的特点。我国的《反垄断法》有关于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规定,但相应的条文过于原则,实践操作中存在模糊的问题。所以,对纵向价格垄断协议法律规制的问题进行研究是有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的。本文共分为四章。引文部分简单介绍文章的选题背景及选题意义、相关国内外的研究现状。第一章对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一般理论进行了探讨,通过与横向价格垄断协议相比,引申出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概念,并对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表现形式作了具体的分析。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基础理论是构建《反垄断法》具体规制的基础,因其自身的复杂性,合适的理论基础,有利于对多种类型的纵向价格垄断协议作一致的法律规制。第二章为我国反垄断法对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分析,介绍我国在规制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立法进程,在此基础上揭示中国现有法律对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规制的不足。第三章介绍美国、欧盟、日本三个代表性国家的反垄断法规制。分析这三个国家在判断纵向价格垄断协议时,是适用本身违法原则、还是适用合理原则以及适用豁免制度的类型做了解释。第四章为纵向价格垄断协议法律规制的完善,本章是在前三章的理论基础上,分析我国反垄断法规制纵向价格垄断协议需要改进的地方,完善现有法律对该行为的规制,填补对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法律规制盲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