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数字网络时代的著作权纠纷呈现出新的特点,既有的著作权法制度正遭遇空前的挑战,不能有效应对纷繁复杂的新型案件。著作权法限制加例外的规则模式存在固有局限,对作品内部元素以及新型作品类型的著作权问题缺乏预判,一定程度上导致审判实践中出现标准不一、引起争议的裁判结果。其中,涉及作品人物元素借用的纠纷争议最为普遍。从理论层面对作品人物元素的可著作权性、同人作品的合法性等原则问题进行探讨,同时结合当前著作权法修改背景,以及司法实践的关切,回应借用原作品人物元素这一现象迫在眉睫,理性看待同人作品的存在、对作品人物元素提供著作权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狭义同人作品语境下,同人作品脱离了原作品的基本表达,此时应摒弃将同人作品区分为演绎类和非演绎类同人作品的主流做法。在此前提下,探讨同人作品和原作品人物元素的著作权属性才更有价值。如果说,同人作品的主体是增量性表达,且蕴含了作者新的价值追求,在内容和形式上有所创新,同时与著作权法鼓励创作、促进文化繁荣的立法精神相契合,那么其享有著作权。反之,不应予以著作权保护。借用原作品人物元素是否构成侵权应从两方面判断:一是原作品人物元素自身的可著作权性;二是借用行为的正当性。一方面,独创性的关键在于“显著差异”。在满足独创性以及外化于表达两个条件后,作品人物元素享有独立的著作权。具言之,当人物元素是作品的核心,且内涵饱满,享有较高知名度,显著引起作品读者或使用者的联想时,应当认为该人物元素构成受保护的表达。除此之外,多数人物元素因平民化、大众化而归入公有领域。另一方面,在借用作品人物元素是否构成实质相似的判断中,人物元素在前后两部作品中从字面而言显然相同或相似,传统的技术规则如抽象测试法和一般观察者测试法在此似乎没有适用的必要。鉴于此,应转而对人物元素进行价值层面的分析,考察其在两部作品中体现的精神功能与经济效果是否一致。这种新的思路在具体个案评析中被证明十分有效。此外,我国现有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制度采取的是封闭式条款模式,而这已被实践证明存在适用障碍。为克服这一障碍,司法实践中已出现借鉴“转换性使用”理论来辅助判案的先例。同人作品借用原作品人物元素后,如果转换性程度较高,则可能构成“转换性使用”,这也是一种合理行为。在作品人物元素的保护方面,尽管著作权法存在一定的局限,但是其他途径如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模式也并不是理想的替代方案,其弊端大于优点。因此,对作品人物元素提供有效保护的根本还是在于著作权法。为了协调同人作品与原作品的关系,平衡二者利益,可分别从法律改良和技术改进两条路径深入推进。具体而言,前者包括将“转换性使用”引入合理使用制度,以及创设独立的商品化权制度;后者包括确立具有强制参照效力的指导案例,以及提倡使用知识共享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