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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合同从成立开始,到合同完全履行,实现当事人各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一直受到合同效力的约束,合同的效力既是法律赋予合同的、以维护合同的成立状态并保证合同得以履行的法律之力,也是当事人各方为实现合同的目的,主动地、积极地实现约定效果的自律之力。在肯定法律是合同效力来源的基础上,讨论合同承载法律之力和自律之力的实质性特征即合同效力的根源——合同具备“实现正当利益最大化”的功能,一个合同只有具备了这种特征,才能成为具有效力的合同。 随着我国《合同法》的颁布,对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辨析也成为法学理论和实践共同需要解决的问题,通说虽然解决了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异同,但无法解决为什么当事人可以以约定的形式,决定合同生效这一法律评价的问题。法律并没有精确定义生效的概念,而在实际运用法律的过程中,也确实有约定和法定相冲突的问题。为此必须区分合同有效与生效的概念,合同有效是对合同进行法律评价的结果,而合同生效是指合同有效后又趋于履行状态的表述,分别体现合同效力中约束力和履行力的特征,合同有效是生效的前提,合同生效并不是合同有效的必然结果,对于约定了生效条件但该条件不具备的合同,是可以出现有效但不生效的结果的。 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实现利益的交换。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行为本身是当事人自己决定的,但合同能否得到法律的认可,受法律的保护,在得到法律强制力约束下得以履行,就取决于合同与法律要求的契合度问题。法律在规定合同有效性方面,提出了很多的标准,有些是决定性的,有些是一般性的,这些标准在世界范围内也有一致性的趋向。违反决定性标准的合同与法律的要求是根本相悖的,是属于无效合同的范畴;违反一般性标准的合同,分别以可撤销、可变更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划分,更可详细区分具体情况,视具体缺失要件的内容有不同的补救措施,得以使合同尽可能按有效的方向发展,因此对法律所规定的各种影响效力的因素必须进行认真的分析和正确的理解。对一个合同的效力评价问题实际上也是国家权力对意思自治的干预的问题,国家通过法律对合同效力的肯定评价或否定评价来解决对私权的引导和禁止。合同的效力等级体现的是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实现的程度,取决于当事人意思交流的充分和与国家意志的一致。对合同效力问题的研究,可以有助于当事人订立既能满足自己要求又可以完美实现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