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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对实证契约法的批判和具体的实践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合同法原理,自其确立以来,已经逐渐被各国立法和判例所接受,它平衡了缔约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保护缔约者之间的信赖关系,为缔约当事人提供安全的缔约条件,违约责任制度和侵权责任制度亦无法替代其功能,并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断向前推进。为了进一步发展与完善我国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充实缔约过失理论的框架,文章对缔约过失责任进行理论界定,并且简要分析了其特性。对缔约过失责任的各种学说观点进行介绍,并逐一评说。对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具体认定进行了初步探析。在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一节中,详细分析了其各种具体的适用情形,并提出自己的见解。分析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后果中的赔偿原则,并对固有利益和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问题进行了研究。列举了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竞合。最后,通过比较的研究方法检视了我国现行《合同法》上的不足,探讨了不同法系国家的缔约过失责任立法,得出对于我国完善该立法的启示。提出借鉴希腊模式进行立法框架的完善,明确赔偿范围,认为应当明确规定过错原则为缔约过失责任的归责原则,应当进行更科学合理的体例安排,扩大保密义务的范围,重视司法实践等一系列建议与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