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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一般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团体组织和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法规并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活动。公益诉讼起源于罗马法,目的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除法律有特别规定者外,凡市民均可提起。现代公益诉讼的创始国是美国,英国、法国等国也都建立了相应的公益诉讼制度。公益诉讼的基本形式包括集团诉讼、告发人诉讼和实验案件等。诉讼实践中典型的公益诉讼包括环境与资源保护诉讼;反垄断诉讼消费者权益诉讼和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公益诉讼较之传统诉讼的主要特征是,目的在于保护公共利益,诉讼中的原告突破了传统原告适格理论,可以是没有直接受到违法行为侵害的人;在诉讼标的上,即可以是违法行为造成现实的损害,也可以是违法行为还未造成现实的损害。
如果从宪法的角度通过探索公益诉讼与宪法的联结点,笔者认为宪法所体现的公共利益与公益诉讼所保护的公共利益具有一致性,主要表现在宪法的内容和公益诉讼的目的上。宪法应当保护公民的诉讼权,而诉权应包括公益诉权,但公益诉权是诉权的一种扩张,公益诉权突破了“专属”诉权理论,对传统当事人适格理论提出挑战,同时创新和发展了传统诉权目的。更为重要的是公益诉讼在诉讼领域体现了宪法的基本原则。公益诉讼是人民行使诉权参与公共事务管理,将模糊的人民权力转化为清晰的权力,使人民管理国家事务得到了司法保障,在诉讼的过程中体现了宪法的人民主权的原则;公益诉讼制度体现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限制,实现了宪法的权力制约原则;公益诉讼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公益纠纷,体现了司法的权威性和终局性,同时将人民主权具体转化为公益诉权,实现了民治理念,在诉讼领域体现了宪法的法治原则。
具体到我国,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但由于原告资格限制等传统的诉讼理念,现有的诉讼体系中并没有公益诉讼的规定。而我国的现状时大量公益违法案件的出现,使得公益诉讼在我国确实处在一个比较尴尬的境地。一方面公益违法行为的不断出现要求依法得到合理方式的解决;另一方面,作为能够追究违法行为较好途径的公益诉讼在法律上的缺失,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成为我国法治建设中的一个新动向。在制度设计的过程中,要面临很多问题,其中主要要解决的问题有原告资格的确定、如何防止原告滥用诉权、建立原告胜诉后的奖励制度及公益诉讼的举证责任和诉讼费用等问题。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设不会是一帆风顺的,但无论如何,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势在必行,它必将为我国法治发展书写一个新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