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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范围内的营业网点和方便快捷的现金划转系统,使商业银行成为洗钱活动的重要阵地,也成为恐怖融资的重要渠道。商业银行在反洗钱与打击恐怖融资中的作用举足轻重,它关系着商业银行客户的合法利益、金融系统的稳定和国家经济政策的运行,对我国的反腐行动也有积极的作用。商业银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我国反洗钱行动的质量与打击恐怖融资的成效。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是做好反洗钱工作的基础,尽管加入《联合国禁毒公约》之后我国的反洗钱立法发展迅速,但是由于我国的反洗钱立法起步比较晚,立法中还是存在很多缺陷,立法层级不高,使得商业银行对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执行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另外,商业银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在执行中也存在很多问题,可疑交易的认定标准过于详细,造成银行反洗钱工作人员对标准有依赖性,产生大量的垃圾信息,防御性报告过多,使可疑信息的利用率较低,不利于反洗钱工作的开展,更不能适应现行的金融秩序发展的需要。此外,缺乏激励制度使商业银行对报告缺乏积极性,对可疑交易的审查缺少自主判断。因为商业银行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组织,在缺乏激励措施并且制度实施的成本高于收益的情况下,此制度是无法发挥作用的。再者,商业银行可疑交易报告涉及金融消费者隐私的保护问题,但是在可疑交易报告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对消费者信息的保密规定不完善,也缺乏对消费者救济措施的相关规定,无法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可疑交易报告由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统一收集处理,由中国人民银行引领的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具体实施并对全国的反洗钱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但现行的监管制度中存在很多弊端,在缺乏完善的金融情报中心的状况下,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中要协调的部门太多,信息流转效率低,无法对可疑交易报告进行高效的分析,造成成本过高,影响对洗钱活动的打击效果。建立完善的信息共享机制和先进的金融情报中心,可以缩减情报交换的时间,降低协调成本,提高反洗钱工作的效率,为打击犯罪活动提供宝贵的时间。现在英美国家的商业银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已经比较成熟,我国可以借鉴其先进的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对我国商业银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加以完善。首先应该提高立法层级,在《反洗钱法》中对该制度加以规定,提高商业银行对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重视程度。另外,健全我国商业银行可疑交易报告的治理体系,完善可疑交易报告的激励制度并加强对商业银行的责任约束,提高商业银行的积极性与责任感。最后,要加强对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使我国商业银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更加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