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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两个《证据规定》,在完善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同时,还首创了一套刑事瑕疵证据补正规则。然而到目前为止,学界对于刑事瑕疵证据补正规则在理论方面研究仍十分有限;对刑事瑕疵证据补正规则在实践过程中的适用情况也缺乏充分的调研。因此,进一步研究其理论依据和近年来实践中所产生的问题就显得十分必要。本文第一部分就刑事瑕疵证据补正规则进行了简要概述。首先分别对“刑事瑕疵证据”、“瑕疵证据补正”和“瑕疵证据补正规则”在概念上进行了界定。随后总结了域外一些国家处理瑕疵证据的经验。最后通过回顾我国理论界对瑕疵证据的早期探讨和刑事瑕疵证据补正规则的确立过程,梳理了我国瑕疵证据补正规则发展的历史。本文第二部分就刑事瑕疵证据补正规则的理论依据和价值进行了分析。就理论依据方面来说,我国的刑事瑕疵证据补正规则建立在自由心证理论、利益权衡理论、违法控制理论、人权保障理论和瑕疵行为治愈理论几项理论基础之上。就价值层面来讲,刑事瑕疵证据补正规则包含外在价值、内在价值和次级价值这三个方面的价值。本文第三部分就刑事瑕疵证据补正的实践现状和实践中反映的问题进行了实证考察。从相关的资料来看,实践中瑕疵证据表现形式繁多、其发现常集中于起诉和审判阶段、以情况说明作为主要的补正手段,且瑕疵证据问题常常成为上诉的事由。这些情况反映出目前瑕疵证据补正当中存在瑕疵证据的认定混乱、补正的手段简单粗糙、补正过程的正当性受到质疑、补正结果的有效性受到质疑几项问题。本文的第四部分就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具体而言:法律的规定上存在认识混淆;补正的过程具有强烈的行政化色彩;在规则的设计上,缺乏正当程序的有效制约;在补正有效性的判断上,相应的裁量标准难以明确。本文的第五部分就瑕疵证据补正规则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议。首先,应当将权利救济和违法制裁作为补正的首要目的;其次,应当将瑕疵证据的认定作为证据资格审查的结果;再次,应当减少补正过程中的行政化色彩;最后,补正规则的设计应当符合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