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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根据对国有金融机构社会责任内涵的界定,金融机构应该履行对投资者、对客户、对政府、对社区、对环境、对员工、供应商和竞争者的社会责任。值得注意的是,改革开放以前普遍存在的不计较经济利益、片面强调国家安置责任的“企业办社会”模式并非我们这里所指的建立在经济绩效基础之上的社会责任。其次,国外金融机构履行社会责任依托三个准则,即行为准则、披露准则及第三方审验准则三方面。通过国外金融机构在履行社会责任过程中的案例分析,国外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实践具有以下几点值得借鉴,即树立以社会责任价值观为核心的金融品牌管理理念,建设品牌文化,管理声誉资产。从改善公司治理结构来看,需要设立社会责任专门委员会等机构,按照现代企业产权机制,继续深化金融机构治理结构优化,建立社会责任工作固定机制。同时,提高社会责任的披露水平,加强社会责任沟通。再次,根据规范分析和研究的结论,本文以我国16家上市商业银行2008-2012年数据为样本,实证分析了我国商业银行财务绩效、股东性质与履行社会责任之间的关系。研究结果表明,上市银行的财务绩效水平、银行规模、资产负债率与银行履行社会责任水平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政府持股比例与上市银行履行社会责任水平呈中性略微正向的关系,其显著性并不强,原因可能在于政府扮演着银行的股东和全体人民代表者的双重角色,既要考虑投资绩效,又要考虑到社会绩效,需要平衡财务和履行社会责任等可能相互冲突的目标,因而需要全面评估社会责任的成本与收益,在市场均衡的条件下,二者将相互补偿,导致投资绩效与社会责任呈现中性的关系。而外资持股比例与社会责任履行程度呈现显著的负相关关系。最后,通过我国国有金融机构在履行社会责任制度的现状的考察,其履行社会责任过程中还存在履行社会责任层次较低、社会责任内部制度设计欠缺、披露制度不规范等问题,针对其成因,本文提出,国有金融机构应该建立追求长远利益的企业产权制度和高管绩效考核制度,对于高管的考核,除了政治考核和经济考核以外,还应加入“社会绩效”的考核成分,使社会责任的意识“由上至下”传递到国有金融机构的各个层面。并以政府部门牵头,规范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为企业员工工资福利的改善、节能减碳政策的落实、环境保护和国计民生项目贷款的发放等给予税收的优惠政策,保障政府监管与激励措施并行,逐渐建立完善的社会责任履行机制等政策建议,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均衡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