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年来,植入式广告在我国迅速发展,在电视媒体上尤其如此。由于植入式广告将商品、服务与影视节目巧妙结合在一起,受众在无意中通过电视情节感受到了商品、服务的使用情境,并且这种广告形式如果运用巧妙不易使受众感到排斥,因此,植入式广告颇得广告主青睐。但在我国植入式广告发展初期,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规制,产生了许多问题,包括植入式广告的广告性质存在争议、对消费者权益的侵犯、自身经营管理制度混乱、缺乏审查制度、法律责任承担存在问题等等。本文从法律规制的角度出发,分析以上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国外相关立法提出适合我国植入式广告发展的规制意见。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为植入式广告的一般理论。这一部分主要介绍了国内外学者对植入式广告概念的界定以及植入式广告的类型。这一部分还对植入式广告隐蔽性、融合性、限制性三个特征进行了说明并论述了对植入式广告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第二部分为典型国家和地区植入式广告相关规定及其评价。这一部分主要介绍了美国及欧盟对植入式广告的法律规制并对其进行评价。内容既包括两个国家和地区对植入式广告规制模式的选择,也包括在信息披露、特殊限制等细节上的规定。主要涉及的法律包括美国1927年《广播法》、1996年《电信法》、欧盟《影音媒体服务法令》以及英国《广播电视管理规则》。第三部分为我国植入式广告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这一部分阐述了我国植入式广告缺乏法律规制的现状以及目前存在的问题,包括植入式广告的广告性质存在争议、对受众消费者权益的损害、运作流程不规范、法律责任承担形式难以落实等。第四部分为植入式广告法律规制的建议。这一部分针对植入式广告存在的问题,借鉴典型国家和地区植入式广告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对植入式广告进行法律规制的建议。包括采取“原则许可,例外禁止”的规制模式、完善立法体系、确定植入式广告法律规制的基本原则以及法律规制的具体制度设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