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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知识产权权属及侵权纠纷、人格权纠纷和不正当竞争、垄断纠纷等案件中出现的社会调查报告,在我国尚属新型证据。社会科学证据是指专家根据诉讼当事人和事实裁判者的委托,就与案件争议相关的专门性事实问题,运用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调查社会公众的状态、意向性和行为,并以社会调查报告等具体形式呈现出来的信息。社会科学证据通过社会研究方法的应用,使得公众意识成功的导入裁判思维。然而,由于法律法规的欠缺,社会科学证据存在诸多问题:法官对待社会科学证据的司法观念差别大;当事人提交的社会科学证据的研究质量参差不齐;现行立法对社会科学证据的审查认定规则尚未确立;实务中对待社会科学证据的公证认识不同。本文通过对社会科学证据相关问题的研究,从而有针对性的提出切实可行的具体建议,以期完善我国社会科学证据的相关规则。本文正文共三万五千余字,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社会科学证据的理论概述。该部分对社会科学证据的概念作必要的界定,为下文的写作做好知识铺垫。继而,论述了社会科学证据与常见的科学证据之间的关系,明确了两者是种属关系。理论和实践中关于社会科学证据的证据形式有证人证言说和鉴定意见说,对这两种主要学说进行阐释,得出本文的观点,社会科学证据的证据形式应属于鉴定意见。第二部分为社会科学证据的证据能力。首先,从我国可采性的一般采纳意见来看,社会科学证据是符合关联性、客观性以及合法性三性规则的。其次,从英美法系证据规则中的传闻证据规则和意见证据规则的角度进行论述社会科学证据的可采性,其也不应受排除。最后,社会科学证据属于科学证据的一个类型,所以现行的、可行的科学证据采纳规则可适用于社会科学证据规则。社会科学证据的规则是个逐步完善的规则,应以发展的视角完善它,可参考此领域居于领先地位的美国的相关规则。第三部分为社会科学证据的证明力。我国司法证明适用的是自由证明规则,法律对证据的证明力不作规定,从影响自由评判的因素以及自由裁判的内容两方面阐明社会科学证据的自由裁判规则;另一方面,实务中社会科学证据的证明力可能比较弱,从补强证据规则角度分析了如何增强社会科学证据的证明力。第四部分为社会科学证据审查认定的具体构建。首先,分析了社会科学证据的现状,主要有研究质量、公证以及司法观念等问题。其次,阐述了确立社会科学证据的必要性。最后,从短期和长期两个目标出发,对社会科学证据的审查认定提出建议,从短期目标来说,包括确立现有制定法认定规则、确立自行委托调查的认定规则以及确立法院介入社会调查的增强认定规则,这三项建议可帮助事实裁判者更好的处理实务中出现的社会科学证据。但是从长期目标来说,社会科学证据发展到一定的阶段,在立法上将其证据形式界定为鉴定意见时,应确立特定的审查鉴定程序,从而完善其审查认定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