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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担负着筹集财政收入,调节经济的重任,这需要由税务机关通过税收征管活动来完成,而要保障税收征管活动顺利进行就必须赋予税务机关特定的职权。本文拟从准司法权的涵义入手,探讨我国税务机关的法律地位,通过分析税务机关在税款征收实践中所行使权力的基本内容及权力的性质特征,揭示税务机关部分权力所具有的司法性强制性特征,肯定税务机关权力的行使在税收征管中的作用及制度保障,挖掘税务机关的权力行使中存在的问题并探寻解决问题的方法。
本文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章,绪论,主要阐明了该论文的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并对所使用的文献做出了综述和评价。第二章,我国税务机关的法律地位。通过分析国家税收权力的涵义、我国法律关于税务机关的规定和税务机关权力的基本内容,得出我国税务机关部分权力所具有的准司法性质。第三章,我国税务机关准司法权行使的实践。重点分析我国税务机关准司法权在税收征管中的作用和准司法权行使的现存问题。第四章,外国税务机关行使准司法权的经验。首先介绍意大利的财政警察制度、日本的国税厅调查稽查队制度、加拿大的联邦税务法院制度,其次总结了其对中国制度构建的启示。第五章,税务机关准司法权行使的法律规范。首先论述我国现存法律对税务机关行使权力的规定,并试图完善法律规定在实践过程中的操作。其次重点从完善立法、设立税务警察、设立税务法庭等方面探寻我国税务机关准司法权行使的完善途径。第六章,结语。总结本文的主要内容、重点、难点和创新点,指出本文的不足之处。
本文的创新点主要包括:第一,提出税务机关具有准司法机关的性质,税务机关的权力具有准司法权的性质。第二,提出一些完善税务机关权力行使的程序。第三,试图通过税务警察的机构设置模式、主要职责和权限范围的设计,设计适合我国国情的税务警察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