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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权是工业文明的产物,致力于治疗工业国家中不可避免的社会弊病——社会风险致国民未来收入的持续性具有不确定性而生的经济不安全。从社会保险的内容和形式出发,社会保险权是指公民在登记参保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在因遭遇年老、疾病、失业、伤残、生育等社会风险而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部分或全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时,或者非参保公民在其参保缴费的亲属死亡而失去经济依靠时,在符合法定要件的情况下从国家强制实施并有雇主参与供款的社会保险制度中主张并获得保险给付以补偿他们因社会风险而造成的收入中断、减少甚至丧失或支出增加,进而维持有尊严的基本生活水平的权利。 本文是从法学视角,或者说是从法定权利视角对社会保险权进行的多维度的立体式讨论。从社会保险权历史之维,发现社会保险权是从工业公民资格到社会公民资格历史地发展着的权利,并在调整中走向未来;从社会保险权的价值之维,发现社会保险权得到了人性尊严与分配正义于法秩序内外提供的伦理支持,也得到社会连带与社会理性在权利促成过程中提供的理念支撑,还得到社会公民资格与社会国家或福利国家对其平等性的张扬与实践;从社会保险权的质性之维,确认了社会保险权的法定权利性质、消极与积极双重权利面向、财产权属性及人身关联特征、在社会权中的共性与个性以及作为劳动权的当然延伸等法律性质;从社会保险权的结构之维,探讨了社会保险权的主体、客体及内容等普通法上权利构成,分析了其作为基本权利所具有的主观权利及客观规范等两个方面的权能体系;从社会保险权的保障之维,描绘了社会保险权从法定权利到现实权利之权利实现途径,说明了社会保险权救济和恢复的法律路径,也指出了中国社会保险权实现与救济中的理想与无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