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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恐怖主义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重大挑战,而国际社会对恐怖主义定义缺乏共识的现象与恐怖主义在当下社会迅猛发展的现状不相适应,仅靠国家分别制定国内法规以规制恐怖主义犯罪无法有效面对当代恐怖主义对国际国内安全带来的挑战。因此,国家之间有必要通过跨境反恐的方式实现全球反恐治理,进而促进全球反恐合作。笔者认为,跨境反恐是国家在境外针对恐怖主义犯罪所行使的武力执法行为,由于其打击对象是国际恐怖主义犯罪,行使主体多为国家武装力量,直接目的是缉捕恐怖主义犯罪分子并摧毁恐怖主义势力,法律基础是国内法规和国际条约,因此该行为具有强烈的国际执法属性,并不属于国际性或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安理会授权和与当事国政府的合作构成跨境反恐的两项理论依据。由于安理会肩负着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职责,而跨境恐怖主义的存在构成了对世界和平与安全的破坏,因此安理会应当通过跨境反恐和加强国际合作等措施全方位规制恐怖主义的泛滥态势。国家的邀请是跨境反恐的另一合法依据,国家可以通过同意一国在本国领土范围内开展行动进而免除该行为的不法性,但该项同意须遵循一系列规则并不得逾越国际法为国家同意所设置的界限。行使自卫权跨境反恐的国际法依据尚处于学界的讨论之中,当一项恐怖袭击可归因于国家时,国际法院和国际法学界并没有一概否认国家根据《联合国宪章》51条采取自卫行动的做法,但在此种情况之下,恐怖主义实则充当了国家的代理人,本质上仍然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武装冲突法律关系,因此国家采取自卫反击的行为也难以称之为“跨境反恐”。由于跨境反恐涉及恐怖组织、东道国、安理会等多个主体,跨境反恐在实践的过程中会遇到诸多理论困境。若是依据安理会决议反恐,则可能会面临安理会和国际法院就跨境反恐所涉及的法律事项管辖重叠,或就有关国际条约的解释产生冲突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在国际法上规范安理会与国际法院之间的职权关系,既能保证国际法院对于审查国际法事项的权威性,又能不阻碍安理会对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工作效率。跨境反恐还容易成为国家武力侵犯他国主权的理由,特别是近年来国际人权法的发展使得保护人权日益成为国际法一项重要的法律义务时,要警惕相关国家以所谓“人道主义干涉”为由,通过所谓“跨境反恐”的方式侵犯国家主权。除此之外,安理会和有关国家在跨境反恐时也存在出现越权的执行措施或实质不合理举措的可能性,进而对当事国主权构成挑战。武装冲突的发生是战争法规则得以适用的必要前提。由于跨境反恐并不属于国际性武装冲突或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因此跨境反恐并不涉及战争法规的适用,因此不能用国际人道法和武装冲突法的规定调整针对国际恐怖主义的武力执法行为。然而,跨境反恐可能在事实上与武装冲突发生着联系,因此跨境反恐的主体在实践中有可能牵扯到国际性武装冲突或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此时,如何准确判断冲突的性质是一个基于事实的问题。如果发生了恐怖分子和敌对武装团体身份重叠的情况,如何判断行为的法律性质,国家可以在依据客观事实的基础之上进行初步认定。由此,应当肯定跨境反恐的国际执法属性,限制该行为的法律依据和行使对象,将适用平时法律的跨境反恐与适用战争法规的武装冲突区别开来,并将跨境反恐纳入到国际反恐公约的约束中,实现全球反恐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