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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税主要是针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每年要求其承租人或者所有人依据不动产的市场价值缴纳的一种税收,属于财产税的一种。物业税作为一种古老的税种,世界多数国家已经征收,并成为地方政府的主要收入来源。但在我国由于多种原因一直尚未开征,地方政府收入也越来越依赖土地出让金收入,不断恶化的地方财政收入结构严重制约着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当前开征物业税的必要性,首先在于优化地方政府税制结构,为地方政府提供稳定的税源,缓解地方政府土地财政的困境;其次在于完善我国的财产税体系,优化我国的税制结构;第三在于合理分配社会财富,缓解当前我国贫富差距逐年扩大的趋势;第四在于健全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价格形成机制,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我国物业税的开征具备可行性,首先,物权法为物业税的开征提供了法律保障;其次,房地产市场的繁荣能够为我国物业税的改革提供充足的税源;最后,沪渝两地的房产税改革以及世界各国丰富的物业税实践提供了丰富的参考依据和改革经验。在总结美国、新加坡、日本和我国香港地区的物业税制度设计基础上,参考我国重庆和上海的房产税改革方案,结合当前我国的实际情况,对我国物业税制度的初步设计如下:一是物业税的纳税义务人规定为房产所有者或使用者;二是征税对象规定为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及工矿区的不动产,对于农村地区暂不征收物业税;三是计税依据规定为房产的评估值,评估值更能综合反映房产的自身价值和时间价值;四是税率规定为较低的累进税率,比较符合量能课税和公平课税的原则;五是规定对于特殊人群如低收入群体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保障税收的公平性。我国物业税的开征需循序渐进,先试点后推广,稳步推进。第一步,扩大我国房产税的改革试点,试点的选择既要考虑经济因素,也要考虑地域因素;第二步,总结试点地区的经验完善相关的配套设施;第三步,将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以及房地产的相关费用统一为物业税,在全国范围内开征物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