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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社会现实中,家庭中夫妻双方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夫妻双方平等享有人身和财产权利。市场经济下,家庭与市场之间的关联度日益紧密,家庭举债现象也日益常见。本文对婚姻家庭领域中,尤其结合《夫妻债务问题解释》~1的出台这一新形势,对有关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以及责任清偿方面法律规范进行了梳理。我国当前法律制度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规定与以往相比有所改进,但是仍然存在不足之处。首先,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界定夫妻共同债务范围,主要是家事代理权范围不明确,而且对于分居期间一方对外举债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没有明确规定。其次,我国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认定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之间存在不协调之处。再次,我国当前处理夫妻共同债务问题主要基于《夫妻债务问题解释》等,这些法律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的规定与司法现实之间仍存在一定差距。对于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恶意举债,债务数额却表现为日常家庭生活需要的范围内,仅将举证责任分配于未举债配偶一方,加重了未举债配偶的举证责任。同时,夫妻共同债务具体责成承担方式的确定也是司法实践的难点,如果完全按照“共债共还”原则确定夫妻双方偿还债务难度相对较大,而且在一些特殊共同债务的处理中如果仅遵循上述原则也有失公允。结合我国目前对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法律规定,对外借鉴德、法、日等国家的经验,尝试提出通过明确家事代理范围、完善举证责任、制定分居制度以及规范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规则,进而丰富夫妻共同债务制度,推动我国法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