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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占据着知识产权权利救济的核心地位,确立合理的损害赔偿额关乎着实质正义和各方当事人切身利益,意义重大。伴随科技的发展,现今一件产品上通常会承载着多项知识产权,当该产品成为被侵权产品时,权利人以不同的知识产权作为权利基础向法院分别提起诉讼,法院应当如何判决计算赔偿额?这是摆在理论界与实践当中的一大问题。本文正是以这一问题为基础,共分为四个部分对发生在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诉讼领域当中的重复赔偿问题进行探讨。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一则知识产权侵权损害重复赔偿的案例。在此案例当中,原告大明公司以承载于其产品上不同的知识产权作为权利基础,分别向北京地区和广州地区的法院提起诉讼,状告被告鸿发公司侵害其知识产权,要求侵权损害赔偿。在这两个案件当中,是同一原告和同一被告,使用的是同一侵权证据,基于的是同一侵权事实,引发的同一损害后果。北京案件判决赔偿金额所考虑的侵权事实和侵权情节,已经完全覆盖了原告指控的侵权事实和侵权情节,使得原告因被告侵权行为引发的经济损失已经得到了充分全面的司法救济。但是广州案件一审法院却再判决赔偿,由此形成了“重复赔偿”的问题。第二部分是对与案件相关理论学说的解读与案件评析。文章先是分析论证了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性质,随后就同一侵权行为同时侵害多项知识产权是否构成请求权竞合进行讨论。在对前两个问题进行阐释之后,笔者认为,权利人的商标权和正当竞争权利被同一侵权事实所同时侵害,权利人的该两种权利构成权利竞合。在发生权利竞合状态时,处理原则只能是让权利人选择一项权利作为基础来诉请赔偿;在权利人同时要求赔偿时,只能确定以一项权利作为基础进行赔偿判定,而不能重复计算损害赔偿。知识产权赔偿原则根本上适用“填平原则”,无论形式上存在几重侵权样态、表面上存在几个法律关系,但是实质上是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引发同一损害后果,造成权利人的经济损失只能是同一个、同一次。如果在先的已有生效判决对同一侵权事实引发的同一损害后果作出裁判,“填平”了原告的经济损失,在后的审理就不应对该同一侵权事实引发的同一损害后果再行判定赔偿,否则就是纵容和助长权利人滥用诉权获取非法利益。第三部分主要分析了知识产权侵权损害重复赔偿问题产生的原因。重复赔偿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五点:其一,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内部不协调,各知识产权法特别法都对损害赔偿做出了各自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在适用的时候缺乏相互间的协调规定;其二,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上有缺陷,现行的各专门知识产权法在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式上具有同一性;其三,知识产权纠纷中,法院的管辖权分散不统一,使得由于地方保护主义、各个法院审判标准、审判水准的不同等各种因素影响,导致出现重复赔偿;其四,权利人为打压排挤竞争者,滥用诉权也是导致重复赔偿问题产生的重要原因;其五,从法律经济分析法学的角度来看,权利人作为理性经济人,追逐自身利益最大化也是重复赔偿问题产生的一个原因。第四部分是关于知识产权侵权损害重复赔偿问题的解决对策。要解决重复赔偿的问题第一是要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创立知识产权法典,使得知识产权体系化,防止内部各专门知识产权法的冲突与不协调。第二,要完善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对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上加以细化,增加“区分原则”。第三,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知识产权纠纷,以遏制因为地方保护主义、各个法院审判标准、审判水准不同等原因导致的重复赔偿问题。最后还应在司法审判当中引入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制,对审判当中的专业问题进行查明,协助法官准确的断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