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些年来,呼格吉勒图冤杀案等一系列重大的刑事冤假错案为社会公众所广泛关注。于这些关乎生命、人身的重大案件之中,刑事鉴定意见成为决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之关键证据。检视呼格吉勒图案等冤假错案的生成路径,我们应当反思如何在原有的刑事司法体制下建立一种更加直接的、有效的防范冤假错案的制度。鉴于现行刑事司法体制纠错功能的有限性、鉴定启动权配置失衡等现状,笔者认为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律中不仅应当赋予当事人鉴定请求权,而且应当建构刑事强制鉴定制度(这更是非常迫切的和必要的)。然而,目前学术界却比较缺乏针对刑事强制鉴定制度的具体构建进行专门的、详细的论证。本文首先总结前人的学术观点,然后于借鉴域外比较法及考量我国刑事鉴定实践之基础上,针对构建刑事强制鉴定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刻的探析,以期对于往后之刑事鉴定制度变革能够有所启示。本文共分成五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对呼格吉勒图冤杀案的案情进行深入剖析,发现并总结刑事冤假错案频繁发生的重要原因并由此引发对刑事强制鉴定制度的思考。第二部分:主要探析了两种性质的“强制鉴定”的区别和联系,并强调本文所探讨的“刑事强制鉴定”即指法定程序性质的“强制鉴定”,又可称为“法定鉴定”。第三部分:在考察与分析我国刑事鉴定启动程序的法律规定之后,从刑事鉴定实践、刑事诉讼模式、域外法律启示三个视角来论证在我国构建刑事强制鉴定制度的必要性。第四部分:在考察与分析域外发达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强制鉴定法律规定之基础上从实体规则与程序规则两方面来详细地论证如何构建我国刑事强制鉴定制度。这部分是本文的核心。第五部分:笔者从更为广阔的视野出发来反思构建我国刑事强制鉴定制度可能存在的体制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