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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等法律颁布施行以来,已有多起全国性的环境污染事件发生,诸如厦门PX项目、四川什邡钼铜项目、广州南沙石化项目等,此类项目造成的环境污染事件都忽视了公众参与的重要性,导致在后期具体建设施工过程中公众走向了维权的道路。分析这些案件背后的原因可知尽管我国法律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制度,但由于种种因素制约,现实生活中公众在参与环评的过程中,其参与权并没有得到有效保障,公众采取各种方式维护自身权益,甚至在个别地区出现政府和民众之问的对立局势。本文在汲取其他国家先进立法例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当前具体制度实践情况分别为四个部分展开论述:第一部分阐述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制度的一般理论,重点对环境影响评价以及公众参与概念进行了详细论述,并探讨了公众参与制度的现实意义。第二部分介绍了国外立法中的先进经验,重点探讨了美国和日本国内法律制度中的具体内容,并对其立法进行评析,从中发现适合我国学习和借鉴之处,为我国立法完善提供参考。第三部分着重探讨了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制度缺陷所在,得出以下结论:我国目前法律法规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制度的规定中,公众参与范围过于狭窄,排除了部分民众的环境行政参与权;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具体程序存在瑕疵,一是参与方式的规定过于模糊,二是参与阶段滞后,并没有实现全程参与;三是公众意见反馈机制不完善,公众意见表达没有得到足够重视,无法寻求科学合理的决策结果;我国公众参与缺乏有效保障,公众参与效果并不理想,公众没有足够的环境信息支持使得其意见表达不完整不充分,同时,公众参与缺乏司法保障,无救济则无权利,法律没有规定公众参与诉讼机制,而且政府行政权的主导地位使其在作出决策时往往会忽视公众的力量,使得其无法有效参加公共建设项目坏评程序,导致其利益诉求困难重重。第四部分针对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以及实践中存在问题,提出了改进建议,希望能够更好的完善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制度,保障公民行政参与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