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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是证券市场中的一类典型犯罪,伴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而存在,是寄生在证券市场上的一颗毒瘤。在证券市场比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均有立法对内幕交易、泄漏内幕信息罪的刑事责任作出了规定。我国刑法在在1997年修订后,在刑法典第180条对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进行了明文规定。在1999年的刑法案中,又对其进行了修订。2009年刑法修正案中又针对刑法第180条进行了补充修订。
本文以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犯罪构成作为分析结构,以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为研究对象,分六部分进行论述。
第一部分介绍了美国、法国、荷兰、德国、日本、台湾、香港等国家和地区,以及我国对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具体规定。
第二部分通过从内幕交易的广义和狭义两种不同涵义的分析切入,分析了匡内外对“内幕交易”的不同界定;
第三部分,介绍了国内外立法中对内幕人的不同界定,同时提出了建议人也应该被视为知情人,并提出了知情人与内幕人概念的区别;
第四部分,介绍了国内外立法中对内幕信息是如何界定的,从秘密性、非公开行、重要性三个方面,分析了内幕信息的特征;
第五部分,从主观故意不是构成内幕交易的必备要件,行为人认识错误问题,以及主观上营利目的不是构成本罪的要件等方面分析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第六部分从完善内幕交易的归责原理,明晰内幕交易举证责任提高内幕交易的惩戒实效三个方面,对我国加强对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提出了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