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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是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兰克福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他结合晚期资本主义的社会现实,对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做出了重大修改。在他的很多理论中,出发点始终是马克思主义,他认为马克思所处的早期自由资本主义时代和晚期资本主义时代有着巨大差别,他用批判的视角分析了整个晚期资本主义社会存在的种种危机,由此从历史唯物主义和市民社会理论出发,重构了历史唯物主义的社会进化机制和社会动力机制,将“系统与生活世界”这对概念和交往理论引入,最终提出了自己的合法性理论。
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的主要内容是哈贝马斯对历史唯物主义的重构,哈贝马斯通过对历史唯物主义基本概念韵盼析入手,认为历史唯物主义的本质是一种社会进化理论,其核心在于对社会发展的动力机制的重建,哈贝马斯主张“劳动”与“交往行为”才是社会发展的内在结构,并且用“生活世界与系统”这对相对的概念代替“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这对关系。而在哈贝马斯的合法性理论中,“生活世界与系统”的关系是一个逻辑起点,关于“生活世界与系统”的具体矛盾发展关系,哈贝马斯在他的市民社会理论中做出了论述。
第二部分的内容是哈贝马斯对于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发展,从“公共领域”概念提出以后,哈贝马斯通过对晚期资本主义福利社会的进一步研究,认为政治系统已经掌控了社会的经济系统,因而他逐渐用不包含政治系统与经济系统的“生活世界”来代替“公共领域”,这一理论发展使得合法性的土壤更多的根植与社会文化领域,为哈贝马斯交往理论重建合法性理论奠定了基础
第三部分的内容是哈贝马斯程序主义法律范式的提出,哈贝马斯在对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和市民社会理论的重构的过程中不断反思的一个问题就是早期资本主义的自由主义法范式和晚期资本主义的福利法范式,在深入研究两者之后,哈贝马斯创立出自己的程序主义法范式,并以此来达到合法性。
第四部分主要内容是结合哈贝马斯合法性理的产生发展过程,对哈贝马斯合法性理论予以评述,并指出合法性理论对我国法治实践的观照,认为合法性理论可以指导我国市民社会以及程序民主的建设,并且在法治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有参照意义,能够帮助我们从总体上把握法治社会发展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