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PPP项目的政府监管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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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迅速。轨道交通作为公共物品,主要由政府提供。而在要求降低政府债务杠杆的背景下,政府全额拨款的传统模式难以为继,越来越多的城市轨道交通采用PPP模式,该模式不仅能通过社会资本方融资降低政府债务,还能通过引入专业的轨道交通运营机构提高服务效率。近几年我国的城市轨道交通PPP模式得到大力的推广和加速发展,成效显著,对减轻公共交通出行压力起到重要的作用。城市轨道交通PPP模式下,政府由实施主体转变为监管方,政府在合作过程起到引导监督修正作用。因此,城市轨道交通PPP模式成败的关键在于政府监管。在轨道交通PPP模式快速发展的背后,一些隐性的风险日渐显露。例如,在法律监管层面,未有专门的法律法规配套,行业主导色彩浓厚;在行政监管层面,存在多头监管、越位监管或监管缺失;在履约监管层面,存在重融资轻运营,考核机制不全;另外,城市轨道交通PPP模式的政府监管过程还存在国企参与过多、民企参与不积极、政府监管能力滞后等问题。因此,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PPP模式的存在问题、成因分析显得迫在眉睫。本文通过查阅文献、案例研究和收集数据等方法,深入分析和研究了城市轨道交通PPP模式的运作。在实践和理论结合的基础上,探讨分析了城市轨道交通PPP模式中的政府监管现状、存在问题及成因。然后通过对国外先进经验的分析借鉴,对城市轨道交通PPP的政府监管提出一些思考和建议。主要结论是:(1)在法律监管层面,建议设立最高位阶立法,加强顶层设计,统领全局;建议加强轨道交通的行业立法,并做好配套法律建设;建议健全流程立法,保障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的立法支持。(2)在行政监管层面,建议明晰各管理部门职责,转变监管观念,形成合力;建议上收审批权限,集中审批和专业审批,统一准入标准;建议成立专家小组,推广示范案例,分层指导。(3)在履约监管层面,建议培育多元化的社会资本,激活竞争;建议细化绩效考核方案,重视运营,关注履约全生命周期管理;建议健全检查机制,丰富检查方式方法,引入专业监管。(4)在公众管层面,建议加强信息披露约束,成立考核机制或黑名单管理;建议增加公众参与的渠道,重视公众投诉,及时反馈处理。(5)在政府出资方监管层面,建议分清角色定位,加强监管方的业务能力建设;建议设立监管的垂直管理和交叉管理,并引入再监管,提高监管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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