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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金融控股公司已经成为我国金融混业经营试验的基本路径并获得了飞速发展,但相关监管不足,亟需借鉴国外先进的制度经验来加以完善。我们除了要在改革分业监管体制方面努力之外,我们发现我国众多的金融控股公司或准金融控股公司中,也存在着严重的道德风险,需要对症下药,以法律予以监管和遏制。因此,学界有学者呼吁我们应当引入美国的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制度,并已有一些先行研究成果。本文在此背景下,对加重责任制度产生的动因,理论基础、具体措施、价值取向以及与类似制度的联系区别等方面进行了粗浅的探讨和分析,并提出了自己对建立我国的加重责任制度体系的些许意见。
本文的结构共分四章,
第一章着重从内部动因和外部动因两个分面,分析了加重责任制度产生的动冈。在内部动因的向度,我们发现加重责任制度产生的原因有二,第一因为金融控股公司复杂的结构和特殊风险,我们在特殊情形下需要把金融控股公司体系作为整体看待;第二是有限责任制度的缺陷被放大,道德风险强化,需要纠正。从外部动因的向度看,传统的监管体制退化,需要新的监管手段改善金融控股内部的自律监管;而减轻美国金融安全网的压力,是加重责任制度产生的导火索。
本文第二章讨论了加重责任制度的理论基础和实践探索内容。通过对学者总结的众多理论的分析,笔者认为“监管退化理论”较具合理性。继而笔者从历史分析和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讨论了加重责任制度在实践上的发展理路。在美国,加重责任制度继承了其前身“战前互保计划”和银行股东双重责任制度的经验,从纵向联合与横向联合两个向度衍生出众多具体措施。我国台湾地区移植了该制度,但也有自身的创新和发展。
本文第三章从法学和经济学两个角度分析了加重责任制度的价值取向,并在此基础上将它与类似的突破有限责任的“揭开公司面纱”与“深石原则”二制度进行类比,发现三者有具体分工,可以协调适用。
第四章,笔者着重在分析了我国引入加重责任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基础上,讨论了建立我国加重责任制度的具体架构,包括对立法模式、应秉承的原则、监管主体、监管方式和其他内容等的构想。虽然由于笔者知识水平有限,分析比较粗浅,可能存在很多不合理之处。但由于学术界尚无此方面的分析,故这是本文的最主要创新点。
希冀本文能对将来的研究和立法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