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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以来,为了谋取高额利润,一些制造者、销售者在明知或放任的情况下,将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投入市场,对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的损害。美国产品责任法中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通过惩罚加害人的恶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威慑潜在加害人从事类似行为,达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我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能否引入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引入的过程中应该注意哪些问题?本文认为民事赔偿可以具有惩罚性,这种惩罚性不同于公法的惩罚性,具有民事赔偿的私法性质。但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在我国实际应用时,应该注意解决好以下问题: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的理论依据和社会意义问题;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的独立适用问题;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的性质、归责原则、构成要件问题。本文从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起源和发展出发对这些问题逐一加以分析,认为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理论上适用的可行性,在构建我国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过程中,应当注意制定单独的产品责任法,把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该法的一部分加以明确,同时对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实体法和程序法上的限制,以防止法官滥用权利和对加害人施加过重的处罚。在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的实际应用中,还要注意与相关赔偿的协调问题,以防止加害人逃脱责任或承担双重责任。本文共分五个部分。引言部分交代了我国现阶段的研究情况,说明了文章的主要目的,研究方法,现实意义以及今后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第一章介绍了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的起源和发展,评析了对于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存在的学说争议并阐述了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的理论依据和社会功能,认为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的应用具有可行性。第二章将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与相关赔偿进行比较分析,认为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具有自己的特征可以单独适用。第三章对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的性质、归责原则、构成要件进行探讨,以便对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的基本理论问题加以明确。第四章提出了构建我国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若干建议,认为我国现阶段在既不存在独立的产品责任法,又不存在可以明确适用的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情况下,应制定独立的产品责任法并对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的有关制度加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