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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死刑审理程序是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内容,本文以当时制定的法律、综合史料中所记载的死刑案例、时人评述等内容的基础上,进而研究宋代死刑审理程序的基本内容以及其实际运行效果。宋律基本上承袭了唐律的内容,但区别在于,宋代不同时期以敕令的形式增加死罪罪名,刑事立法严密,如何从程序上调和统治者恤刑慎杀与巩固统治、打击犯罪之间的矛盾,具有探究的价值。此外,在证据与检验制度进一步完善的情况下,宋代在死刑案件审理过程中又有哪些发展之处,具有研究的意义。就死刑案件审理的基本流程而言,涉及到初审程序、上诉程序以及疑案审决的特别程序。首先,宋代州县两级司法机关共同构成对死刑案件的初审。刑案发生后,县级司法机关可就近接受控告,根据调查结果整理成县款,并同罪囚移送至州以备正式审理。州级司法机关在审理过程中,长官坐堂,五听仍为常用之法,但对证据的要求更为严格,涉及刑杀人命案件必须经过检验。为获取囚辞,实践中刑讯适用广泛且手法残酷。案件事实审理完毕后,依次进行检法、详议和定判,对于事实清楚的案件可直接判处死刑。其次,为保障对死刑案犯的救济,州县审理完毕后,犯罪人或相关人对审理结果不服的,可上诉至路级司法机关或中央司法机关。就审理方式而言,除本司审理外,可差派官员到州县审理,将审理结果奏闻后由中央差派邻路官员再行检断。最后,对于州县在审理过程中遇到的疑案,必须上报审决。不同时期,因判处死罪以及疑案数量的问题,对于案件上报的规定多有变易。同时由于机构设置的变化,特别是元丰官制改革后,中央死刑疑案的审理流程也有变易,死刑疑案在中央的审理程序亦可分为前后两个不同的阶段。为加强对司法机关审理死刑案件的监督,从地方到中央形成了严密的监察体系。对于州级司法机关而言,主要通过内部监督进行。案件事实审理完毕后,宋代沿袭五代以来的“录问”制,通过差派不同官员重新审问大辟罪人,查看案件事实是否明确再交付判决。从检法到定判的每一环节如发现差误,均可再次调查。在路级与中央则主要以外部监察的方式进行,路级设有提刑司等监司进行常态化的监督;中央有御史台、中书门下等参与对州县上报死刑疑案判决的监督。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定期到州县巡查,查看地方上报禁囚等方式来查看案件审理中有无羁期并催督结案。同时可通过对上诉案件的重新审理,查明冤枉情节,追究违法官吏责任,规范死刑审理程序的有效运行。宋代死刑案件的审理中,审与判相互分离,防止了因一方权力过大出现错断的可能性;对于证据、检验的严格要求,利于辨明案件事实;根据案件性质存疑与否上报案件,提高了死刑案件审理的审慎性,严密监督体系的形成,在规范程序运作、减少官员违法、纠正错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此外,应当看到,由于死刑审理程序的设置、监督过于严密,影响到案件审理效率,部分案件久拖不决,滞狱严重。为达到“狱空”的要求,地方司法官速决案件,程序往往流于形式;赋予州级司法机关较大审决权限,一定程度上为官员枉法裁断提供条件,各地对于律文理解上的差异也造成法律适用的不统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