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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是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代表了一种服务与产品的质量、信誉。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登记的商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商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提供的服务项目在中国境内需要与他人区别时,应当申请商标注册。2001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从此,人民法院拥有了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权力,驰名商标认定模式由行政认定单轨制模式进入驰名商标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并存的双轨制模式。随着人民法院依法认定的驰名商标数量逐年递增,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已成为当前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的热点问题,驰名商标司法认定逐渐得到公众的认可。在驰名商标司法认定逐渐得到公众认可的今天,不可否认的是,人民法院对驰名商标认定的审判实践仍处于起步阶段,总体上的审判经验相对缺乏;关于认定驰名商标的具体法律规定原则性相对较强,操作性相对较弱,容易因此产生不同的认识;一些商标权利人也试图通过诉讼将其不具备驰名商标条件的商标变为驰名商标,以此作为其不正当扩大品牌知名度,打击排挤现实或潜在竞争对手的“捷径”。在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热潮中,出现了商业运作倾向、地方保护倾向、虚假诉讼倾向等扭曲倾向。因此,司法实践中,必须准确理解驰名商标的内涵,严格把握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避免不当认定驰名商标,确保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严肃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