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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履行是对违约的一种重要的救济措施,各国对此适用的条件和态度有所差异。如果把实际履行作为违约责任的优先适用形式,在适用中往往会陷入这样一种尴尬境地:一方面不履行合同会造成对合同效力和契约价值的破坏;另一方面,尊重合同的效力并实际履行合同,又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甚至在某些场合会对违约方构成不公平。当违约方从违约中获得的利益大于他向非违约方做出履行的期待利益时,法律是否有必要强制违约方实际履行?针对上述问题,本文介绍了实际履行的基本理论,并通过比较的方法分析两大法系关于实际履行制度的价值判断与选择,认为在适用中可以引入经济分析的方法加以考量,以期借鉴不同国家关于实际履行制度的成功经验和“效率违约”理论的合理价值,来完善我国《合同法》中的实际履行制度,正确引导当事人在实际履行与损害赔偿之间合理选择最佳救济方式,以求达到既维护合同效力,又能实现社会资源的最优化配置之目的,从而最大限度实现一般公平正义与个别公平正义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