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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人与自然关系的高度紧张表明现有生产模式已无力回应这一紧张关系,现有的环境治理模式也无法应对严峻的环境形势。为推动生产方式的转变,促进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国内外兴起了一种新的环境立法模式。此类立法以推动物质的节约和循环利用为目的,突出了鼓励激励等诱导性法律制度,在我国多冠以“XXX促进法”。为此,学者称之为“促进型环境立法”,将原有环境立法称之为“限禁型环境立法”。但学术界对环境领域的这一新兴立法现象的研究尚不充分。本文以环境法为视角,在已有促进型立法研究基础上,以《促进型环境立法研究》为题,运用比较分析法和实证分析法系统地研究了促进型环境立法的概念、特征、主要法律制度、存在的法律困境及困境的突破等问题。希冀通过对促进型环境立法的介绍,使更多的人认识这一立法的本质、目的及与传统限禁型环境立法的区别,推动促进型环境立法作用的发挥。促进型环境立法是与传统限禁型环境立法相对的概念,是按照立法目的和主要调控手段对环境立法进行的划分。通过借鉴学者对促进型立法的研究并结合环境法的特殊性,归纳总结出促进型环境立法是以鼓励、激励为主要调整手段,以促进或推动某项发展较薄弱的环境保护事业为目的的新兴环境法律规范的总称。通过系统比较促进型环境立法与传统限禁型环境立法,指出促进型环境立法具有四大特征:法律功能的倡导性、调整手段的间接性、法律规范的抽象性以及法律实施上的政府主导性。促进型环境立法最大的特征在于改变了原有“防治恶”的治理模式和以“堵”治污的调控手段,采取了“引导善”的治理模式和以“疏”治污的调控手段。虽然两者在立法目的、调控手段及适用领域等方面有所不同,但两者相互补充、相互推动。某种程度上,促进型环境立法是限禁型环境立法的“前奏”或“序曲”。1近十年来,促进型环境立法发展迅速,多部专门性立法纷纷出台,标志着促进型环境立法的兴起。通过分析国内外相关立法,可将这一兴起过程分为思想萌芽、发端和兴起三个阶段。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环境状况的恶化促使人们开始思考转变现有生产方式和环境保护模式,促进型环境立法思想萌芽。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人类开始探索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和注重事前预防、防治结合的环境治理模式。出现了分散于传统立法中的促进型环境立法,标志着促进型环境立法的发端。二十一世纪以来,世界各国纷纷颁布出台了多部以推动废弃物回收再利用、节约能源、实现清洁生产和物质循环利用的集中立法,标志着促进型环境立法的兴起。此外,严峻的环境现状、传统限禁型环境立法的不足为促进型环境立法提出了现实需求,环境保护相关理论的发展为促进型环境立法奠定了理论基础,共同推动了这一立法模式的兴起。作为一种新兴的环境立法模式,促进型环境立法具有诸多特殊法律制度。以生产者为主的责任延伸制度、环境协议、其他诱导性措施和公众参与制度集中体现了促进型环境立法的核心理念。以生产者为主的责任延伸制度是指,生产者除应承担产品责任外,还需要承担产品使用之后的废物回收、再利用和集中处置责任。消费者应承担协助生产者进行产品回收的责任,销售者在生产者的委托下也应承担相应责任。环境协议制度是指,政府可以通过与生产主体进行平等协商,签订严于法律要求的环境保护协议。其他诱导性措施制度是指,政府可以通过制定合理的产业发展计划,引导产业发展;通过提供各种在传统法律中无法获得的经济或政策优惠引导市场主体行为。此外,公众参与制度在促进型环境立法中获到了较大发展,公众参与的广度和深度都有较大提升,公众不仅可以参与事前决策制定,还需要参与相关制度的实施,具有了真正的主体地位。促进型环境立法弥补了限禁型环境立法的不足,顺应了社会发展趋势,但在实施过程中仍遇到了诸多问题。由于促进型环境立法重在引导市场主体行为,重视激励性法律规则的运用,所以法律困境主要体现为立法困境。具体包括激励性法律规则无效和强制性法律规则效果不佳两方面。造成激励性法律规则无效的主要原因在于激励措施设置不合理和未充分发挥消费者、销售者和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强制性法律规则效果不佳的原因包括配套性法律制度不完善和忽略相关主体法律责任两方面。要推动清洁生产、能源节约和可再生能源利用,实现物质循环利用,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综合运用一般促进和重点促进,充分发挥消费者对生产者的反推动作用,通过细化各项优惠措施保证激励性法律规则作用的发挥;合理划分政府职责与公众义务、完善配套法律法规及实施细则、明确相关主体法律责任以发挥强制性法律规则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