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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行政协议在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区域行政协议存在法律效力不明的问题,不仅影响到区域行政协议的履行,也成为阻碍区域合作的重要因素。可以说,区域行政协议的法律效力是行政协议的核心问题。目前,在司法实践能够观察到的区域行政协议的类型限于行政区域界线协议。本文通过观察案例中行政区域界线协议的实践,归纳了行政区域界线协议的法律功能,包括证明功能、说理功能和依据功能。行政区域界线协议的法律功能,表明行政区域界线协议对缔约主体和缔约主体所在辖区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具有法律效力。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