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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研究对象为刑法中正当化事由的若干基本问题。按照范畴→基底→根据→定位→认定的进路展开研究,即首先厘清正当化事由是怎样一个范畴,其次探寻这一范畴所赖以存在的根基是什么,即正当化事由由何而生、其“安身立命”之所在为何,在此基础上充分展开规范违反说与法益侵害说、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间的对立,对正当化事由根据诸说进行评判并进行确证。最后,分别对定位、认定等问题展开研究。第一章为正当化事由范畴论。首先论述正当化事由的称谓之争,认为“正当化事由”的提法在不同语境中具有通用性和普适性,在对外交流与沟通上也方便易行。接着探讨正当化事由的本质,指出“社会整体法益未受损害”是不同部门法中正当化事由的共通本质,“符合罪状中的不法”是刑法中正当化事由与其他部门法中正当化事由的区分本质。其后厘清了正当化事由与违法性的关系,并对正当化事由进行了分类。最后,将正当化事由与消极构成要件要素、阻却可罚的违法性事由、阻却责任事由、非犯罪化行为进行了区分。第二章为正当化事由根基论。提出了正当化事由的两大根基:法秩序的统一性与利益冲突。认为:行为只要在任一法领域违法,就应认为其在整体法领域都具有违法性,在解释论上不能得出性质相反的结论。就立法层面看,没有侵害宪法性法益的情况下刑罚权不得介入;从司法层面讲,正当化事由一定是基于入罪法益与出罪法益间的冲突才可能存在。第三章为正当化事由根据论。论述规范违反说与法益侵害说、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的对立、正当化事由根据的一元论与多元论以及诸种学说。认为:法益衡量是立法上利益衡量的司法延续,其标准明晰、具有普适性,应作为正当化事由的理论根据。正当化事由在本质上是开放的,需要“一案一判定”,规范漏洞是难免的、必然的,法官必须根据一定的价值判断补充原有规范“隐藏的漏洞”,故规范漏洞是正当化事由的现实根据。第四章为正当化事由定位论。论述正当化事由定位的域外、本土诸说,在此基础上论证己说。认为:四要件平面体系中没有正当化事由的位置,构建阶层体系是正当化事由定位的必由之路,违法有责类型的四阶层体系是正当化事由定位的依归。第五章为正当化事由认定论。论述正当化事由中的法益均衡性、原因行为、错误等问题。认为:法益衡量是包括的利益衡量;原因行为主要包括自招侵害、自招危险和受胁迫行为,需要分别考察;不应认可主观的正当化要素;“法益关系的错误”的辨识是认定被害人承诺是否有效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