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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20多年来的首次修改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该法的修改同时受到商法学界和经济法学界的广泛关注。其中第5条利用商业标识实施市场混淆行为的界定问题引发社会各界的讨论和探究。本文通过对国内外立法及有关情况综述,找出目前国内主要集中关注的焦点,并对比其他国家地区的相关规定,找出值得研究的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5条对于利用商业标识实施市场混淆行为的规定,创设性的引入了“商业标识”和“市场混淆”的概念。这一规定根据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列举的方式规定四种具体的市场混淆行为,扩充了“商业标识”的范围,增加了该条款的时代适应性和实际操作性。本文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的第5条尚有可完善的空间,仍存在条文之间缺乏必要的逻辑、“商业标识”规定的对象有待商榷、法律用语使用不准确、没有规定合理使用的例外情况及缺乏兜底条款等问题。因此有必要对该条款进行进一步的修改和更新,确立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目的为原则,以主客观结合的方式为标准的新型评判体系。针对现存问题,本文提出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5条的具体修改建议和理由: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目的作为市场混淆行为规制原则、继续扩大市场混淆行为对象的两大修改建议。内容上特别增加未注册商标、非营业标识、比较广告三种混淆行为,增加对例外情况和开放性条款的规定。从完善混淆行为责任承担方式、建立专业机构认证制度、提高市场信息透明度、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提高经营者维权意识等方面建立多方位的配套措施,增加该条款在实际执行中的可行性。本文的主要的创新之处是主张以主客观结合的方式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定标准,不仅仅依靠“诚实信用”、“商业道德”等原则性的规定。重视消费者在评判混淆中的特殊地位,以实际发生混淆行为造成的损失为标准,并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分析混淆行为的合理性,从而判断其是否适用该条款进行规制。